宜春市粮食电子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西省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6号)、《关于在全省粮食行业推进粮食电子商务工作的意见》(赣粮发【2007】26号并于交易日前对交易代表集中进行竞价操作培训和说明。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十条交易时间:2015年11月5日11:30时。
第十一条 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市场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方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电子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交易地点:
江西鑫牛粮食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市宜阳大厦西座十楼1001室);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599号(象湖2008)三楼;
九江市五丰大厦南方粮食交易市场三楼交易大厅;
南方粮食交易市场各分市场。
第十三条 交易时间、地点如临时有变更,交易市场将提前公告。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四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
第十五条 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 和大声喧哗。
第十六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市场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场。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竞价交易所报价格为卖方仓库交货价,不含包装, 包装物及板前费用按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进行。
第二十条 开市后,交易代表利用计算机按交易标的号逐次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底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2元的价位递升报价。
第二十一条 在标底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二条 买方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交易保证金所能购买的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三条 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四条 买方在新价应价后,在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在竞价交易中,因网络故障和其它非人为因素造成的竞价交易中断,该批次交易结果无效,待网络恢复正常后该批次交易重新开始竞价。
第二十六条 合同自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现场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签订《粮食电子竞价销售交易合同》。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七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买方须在成交之日起30天内提清货物,逾期提货卖方按每天每吨 元向买方加收保管费。
第二十九条 自合同成交之日起,买方必须在10天内付清全部货款。
第三十条 具体发运方式由买方与卖方协商。如需要在库内汽车板交货的,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理或者委托卖方代办,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
第三十一条 交易通过交易市场结算,交易市场收到货款后,及时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同时 通知卖方,买方可凭开具的《出库通知单》到卖方仓库提货或查验货物,卖方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买方提货时及时派人到卖方仓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粮食质量以仓库大样为准。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卖方仓库计量衡器为基准,允许交割数与成交数之间有
宜春市粮食电子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