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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政策性搬迁补偿款的增值税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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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政策性搬迁补偿款的增值税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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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大批市区内的企业响应政府要求退城入园,但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营业税文件的失效补偿款主要分为三部分,土地补偿款、房建物补偿款和政策性搬迁补助。政策性搬迁补助无争议,下面重点探讨土地和房建物补偿款。
(一)土地补偿款
无论是营业税时期,还是现行增值税过渡时期,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均不缴纳增值税。若仅仅只是一块裸地没有房建物,其补偿款没有争议,免征增值税,但实际工作中仅有土地没有房建物的政策性搬迁非常少,绝大多数为土地带房建物。
(二)房建物补偿款
营业税时期,按国税函〔2007〕969号文件规定,政策性搬迁属于因国家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的需要,其搬迁行为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地上附着物即房建物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之后,36号文件并未明确房建物补偿款是否征收增值税。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房建物补偿款应该缴纳增值税。该观点认为政策性搬迁补助实质为转让不动产,应将搬迁补偿款拆成土地补偿款、房建物补偿款及其他补助。过渡时期免税只免除土地补偿款,房建物补偿款为支付给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对价,故应缴增值税。如湖北省国税局解答和北京市国税局解答明确一般纳税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时,其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收入,属于转让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应按《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2016〕14号)缴纳增值税。当然也有地方认为,若补偿合同签订为房屋补偿合同,则其补偿款均为房屋补偿款,其他补偿款为价外费用,应按合同金额缴纳增值税。
另一种认为房建物补偿款也应与土地补偿款一样免征增值税。该观点认为政策性搬迁实质为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其搬迁补偿款均属于免税收入。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明确了“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上述补偿费免征增值税”。该观点参照了营业税时期的原理,延续了营业税时期的税收优惠。
两种观点均有一定道理,就第二种观点而言,不征与免征有所区别,不能完全参照营业税时期的观点。营业税时期,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规定为不征收营业税,一般而言,不征理解为不是纳税范围,可将整个行为纳入不征税范围。而目前的政策规定为免征,可理解为仅免征土地补偿,也可理解为归还土地使用权整个行为免征。
(三)案例分析
A企业是一个典型的政策性搬迁的例子,以该企业为例分析,笔者建议政策性搬迁补偿款均为增值税免税收入,主要观点如下。
一是政府搬迁补偿与商业交易不同。政府搬迁是一种强制行为,与一般的商业交易有着本质的区别。一般的交易可以选择交易方,价格谈不妥可以选择卖与不卖,体现了交易的公平、自由。但政府搬迁不同,企业没有选择权,当地政府已出具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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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泥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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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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