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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客运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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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佳政发〔2009〕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佳木斯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八月四佳木斯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营运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含郊区)内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经营者和乘客及其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指利用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下同)、出租车、旅游车、礼仪服务车和宾馆接站车等车辆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活动。第四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国家在保证城市公共交通公益化取向的前提下,改革中巴车和公交单车个体承包经营模式,实行企业经营公司化运作、公交资源市场化配置、营运车型现代化换装、市场秩序法制化监管、社会效果公众化评价的新体制。第五条市政府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战略,确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在城市人流交通中、城市节能环保大运量公共汽车在城市各种公交车型中、国家控股或主导的公共汽车公司在城市公共客运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制定落实城市公交设施用地、投资安排、路权分配、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科技应用、节能环保等优先政策,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第六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结构优化、安全营运、文明服务、有序竞争、方便群众和经济舒适的原则。城市公交发展规划由市政府组织交通、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共同编制,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市交通局是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根据市政府授权,具体实施城市公交客运特许经营许可;依法委托市城市公交客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交办)负责公共汽车的客运管理工作。根据地方法规授权,市公交办负责出租车及其他车辆的公交客运管理工作。发改、规划、公安、财政、物价、技术监督、环保、税务、工商、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及设施为公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第九条市交通局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公共客运的特许经营者。公共汽车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期限不超过十年,出租车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期限不超过八年。中巴车、人力客运三轮车要限期退出营运市场。鼓励现有公交客运车辆车主及从业人员,续继从事公交营运。根据城市客运市场需求和营运车型升级要求,客运车辆总量和结构可依法调整。第十条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交通经营的企业除国家、省规定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诺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二)有符合环保节能规定和运量要求的大公共汽车以及相应的资金额度;(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固定经营场站、营运设施;(四)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经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六)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城市出租车客运交通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100台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有出租车辆;(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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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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