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与反垄断问题研究
该论文来源于网络,本站转载的论文均是优质论文,供学习和研究使用,文中立场与本网站无关,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固定视为最为严重的限制竞争行为之一,然而标准化的过程却容易形成事实上的价格同盟。因为原料的统一性和生产工序的一致性都致使竞争者产品无论在外观还是产品质量上都容易趋同,这样就使生产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局限于价格,固然这有可能引发价格竞争,但在行业协会的集体协作下更大可能却是形成事实的价格卡特尔,而且由于这种价格卡特尔是因标准化而产生的,因而运用合理原则来评判这种事实上的价格同盟将导致一些非常隐蔽的价格卡特尔因此而逃脱反垄断法的指控和制裁。
3、标准化限制消费者的选择。选择权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益,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意愿自主地选择其购买商品及接受服务的权利,其个中蕴意在于是否购买商品,购买何种商品应当消费者来决定,而不是生产者。在标准化过程中,生产者相互之间通过标准化的协议排斥了不符合标准的商品和服务进入这一市场,虽然它有可能是基于对消费者安全和健康的考虑,但也有些是出于行业协会成员企业限制竞争的需要,这些被出于限制竞争的需要而产生的标准化所驱逐的产品和服务也许正好满足了部分消费者特殊的个体化需求,无疑这样的标准化便限制了消费者行使其本来应当可以选择并得到商品和服务的权利。而消费者的这项选择权却因标准化所产生的统一性对个体化的否定而受到侵害。
二、垄断价格的规制现状问题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对于垄断价格的判断以成本为核心要素,特别强调了成本在价格垄断认定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并通过比较市场等方法进行相应的实务操作。然而,我国垄断价格规制也存在如下几个主要问题:
1、垄断价格比较对象的确定问题。垄断价格是相对于一个正常价格而言。要认定垄断价格,就首先要确定相应的正常价格。在确定正常价格方面,虽然德国有假设竞争理论与比较市场方法,欧盟有利润限制理念,但其实际效用性均存在较大疑问。因为确定正常价格首先要确定正常成本,而成本本身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在国际范围内并没有一个简易、权威、公认的成本确定标准。这无疑给垄断价格的实际规制带来诸多的困难。
2、垄断价格规制的双重性问题。在我国,目前主要的垄断是国有企业垄断。在国有企业垄断的行业仍然普遍存在价格管制,而价格管制的主要目的,就是限制垄断行业的垄断高价并确保市场供给。但是,部分国有垄断企业仍然可能运用其垄断优势和在政府价格管制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等客观现实,实施垄断价格。而在民营经济领域,随着我国经济规模的整体扩大,民营垄断现象也日益突出,随之而来的垄断价格问题给反垄断执法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新挑战。这种因不同类型的垄断存在而给反垄断价格执法带来的现实考验,是其他国家反垄断实践所没有的。
3、垄断价格规制的可执行性问题。无论德国还是欧盟其他国家,无论是比较市场理论还是限制利润理念,其实务操作的背后都依赖强大的经济学理论支持和高素质的专业法律人才,但我国目前反垄断法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经济学方面基础理论准备、法学方面相关理论衔接、实务部门的操
标准化与反垄断问题研究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