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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后感言.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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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后感言.docx庭审后感言
庭审后感言
周一,我们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全体同学在刘老师和冯老师的带领下,在一中院旁听了一场关于著作权纠纷的案件,听完之后感受颇深。
首先,关于庭审适用的程序是用普通民事审判程序, 三个全是 原告主张的是五个被告共同侵权, 而其焦点集中在第二和第三被告身上, 当审判长问第三被告是否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意味着假使被告胜诉的话, 第三被告也不享有利益, 当时第三被告确实犹豫了很久, 仍然没有作答。第四被告地位类似于第一被告,第五被告作为经销商,自己感觉很冤。关于案件的实体部分:
原告的诉求:第一,二,三,四被告共同侵权,非法复制,发行原告拥有
著作权的三部电影作品:《警察故事 1》,《警察故事 2》,《超级警察 》,要求四被告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此外,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并且要登报赔礼道歉。第五被告停止销售行为,返还相应的非法利益。
对于被告方而言:第一和第四被告的地位类似,他们认为是因为第二被告的行为,在未经他们的允许下即将他们出版社的名字作为发行人印在原告认为的
侵权制品上,因此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被告是实际上制作和发行上述三部电影作品的数码修复版的主体,他们也应该是诉讼的主角。
第三被告主张自己的权利是通过香港一家公司的合法授权而取得其著作权
的,因有相应的合同的约定, 并且把自己的著作权许可给第二被告使用, 只向其收取相应的许可使用费, 而在原告所主张的侵权之前就已经把权利授予了第二被告,即便要承当责任也是要由第二被告来承担 (当然,第二被告认为第三被告的观点只是代表其自己的利益,不意味着第二被告认同)
第五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是作品的销售商,他认为自己的销售行为都是合法的,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整个庭审的过程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法庭调查,辩论的意见,我觉得案件的争议点就在: 原告所主张的三部电影的著作权是否在事实上和被告的高清晰的 DVD高清晰版的作品上有权利的冲突。 在本案中,如果被告的数码修复版产生了新的著作权的话, 毫无疑问就不发生侵权的问题, 也不发生赔偿等问题。 由于学艺未精,在听的基础上做出的上述判断可能与事实相差很远。通过著作权法的学习, 我觉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有两个最基本的特征: 即,独创性:也就是原创性,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构思创作完成的,而非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已有的作品而产生。
作品的可复制可再现性,指作品必须能够以某种物质载体的形式来复制其
所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 从而能够被他人感知并能够通过对复制作品加以传播和利用。
从这两个特征看,我觉得被告的作品是没有产生新的著作权的。根据庭审中双方的共同认可的, 数码修复版只是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将其通过技术将其的声音和图像进行处理, 使其更加清晰而已, 但双方存在争议也是本案至关重要的一点载体是否 DVD,即数码修复版是不是就不是 DVD。著作权法独创性的要求是表现形式的独创性, 并不是内容的独创性。 我觉得第二被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因为他使用的技术只是一个手段, 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是目的, 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这种目的的存在形式,所以就这点而言,我认为被告是侵权了。
如果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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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飞行的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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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