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配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区的医疗救助工作,缓解本区城乡特困人群、职工的医疗困难,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1号)和XX省民政;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对象。
二、医疗救助的标准
(一)上述第
(一)种对象,就医时所发生的门急诊挂号费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由本人自理;门急诊和住院所需的基本医疗费用酌情补助大部或全部。
(二)上述第
(二)
(三)种对象,门急诊医疗费用原则上自理;住院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及单位应报销部分、累计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其个人实际支付部分按四分之一比例额度给予补助。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计一般不超过5000元。
(三)上述第
(四)种对象,门急诊医疗费用原则上自理;住院期间的基本医疗费在扣除家属劳保规定承担部分和XX省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等其他应支付部分后,累计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其个人实际支付部分可按四分之一比例额度给予补助。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计一般不超过5000元。
(四)上述第
(五)种对象,个人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费发生期间基本生活费(290元×家庭人口×医疗费发生期间月份)和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及单位(包括职工大病互助保障计划等)应报销部分后,累计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其个人实际支付部分按25%—50%比例的额度给予补助,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计一般不超过5000元。
(五)上述第
(六)种对象,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家属劳保规定承担部分以及XX省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等其他支付部分后,累计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其个人实际承担部分可按四分之一比例额度给予补助。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计一般不超过5000元。
(六)上述第
(七)种对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酌情补助。
三、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批
(一)要求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当向户籍所在的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大病、重病已支付医疗费用收据(原则上提供原件)、有关病史证明材料以及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丧劳人员提供丧劳鉴定。
(二)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接到医疗救助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医疗救助的初步意见,经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填写《医疗救助明细表》,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区民政局接到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汇总上报《医疗救助明细表》之后,必须按月审批医疗救助申请,一般时效不得超过15天。
四、医疗救助费用的计算
(一)门诊大病(包括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家庭病床以及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医疗费用计算。
(二)要求医疗救助的对象申报的医疗救助费用,是其本人在医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规定的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的个人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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