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同时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各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各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奖励、资助对象和奖励、资助标准
第三条奖励、资助对象
我院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在读有学籍全日制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我院在读有学籍全日制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我院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在读有学籍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奖励、资助标准
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规定,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具体额度以当年财政部、教育部及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规定为准。
第三章申请和评审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院根据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和预算开展评审工作,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0月份。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纪律处分,以往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历年所有考查科目(含必修课、选修课、劳动课、实均分在90分及以上,专业课单科最低成绩85分及以上,专业课考查科目最低成绩良及以上;
(二)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历次综合测评排名均在本专业的前10%;
(三)身体健康,体育成绩达标或合格;
(四)具备评选同一年度“学院一等奖学金”的资格;
(五)同等条件下,下列情况可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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