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资管新规时代防范资金池业务和多层嵌套的变异运作
作者:郭才良
摘要: 金融机构青睐的理财资金池业务、多层嵌套通道业务,放大资金杠杆,拉长融资链条,加剧期限空间。
二、资管新规禁止资金池业务和多层嵌套通道业务
高杠杆是金融风险的重要源头之一,资金池业务、通道业务可以说是帮凶,放大资金杠杆,拉长融资链条,加剧期限错配,掩盖了流动性错配的风险,是近几年金融乱象之源。资金池业务还造成单个理财产品无法实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无法进行产品估值和测算投资收益。多层嵌套后资金运作不透明,去向错综复杂,容易引发暗箱操作及道德风险,引发理财产品的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转移,有的甚至导致投资者陷入“庞氏骗局”。
由于穿透监管面临的情况非常复杂,操作中难以把握正常监管与干涉理财融资客户自主经营的界限,导致穿透监管受阻。新规出台之前,监管层曾多次禁止理财资金池业务,打击嵌套背后的监管套利行为,但理财资金池业务、通道业务能带来超额收益,受到诸多金融机构青睐与创新,依旧持续膨胀,甚至越是打压,越是扩张。规模庞大的理财资金池已成事实,其市场惯性远非一般的监管手段所能遏制。因此,监管层最终于2018年4月27日颁布实施《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即“资管新规”),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同时考到部分金融机构习惯了传统的信贷思维,短期内可能引起诸多传统业务模式的不适应,特别给予了新规过渡期。
资管新规禁止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同时,资管新规重申严打资金池业条的强硬态度,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三、多维度防范新规后资金池业务和多层嵌套的变通操作
俗话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禁止资金池业务,打击监管套利,一直是监管层三令五申的监管重点,虽近几年资金池业务规模有所缩水,但依然屡禁不止。资管新规时代,作为监管、审计、合规、风控部门,仍需要进一步提升资金池业务真假辨别能力,审慎认别好投融资创新的底层结构和各类花式融资的变化形态,防范资金池业务和多层嵌套的变通运作。笔者通过梳理,感到以下几方面值得商榷和进一步加强防范。
一是对资管产品本源的重新定义与理解。资管新规旨在去资金池,去通道,去杠杆,缩短融资链条,加大透明度,引导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笔者认为,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代人理财无可非议,但受人之托的提法值得商榷。这里的“人”,可能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政府。作為一个自然人,如通过网点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购买理财产品,实际上是在众多的金融机构中进行挑选,在众多的理财产品中进行筛选,本质上是一个投资行为,购买时不存在委托、受托关系。如认定为委托行为,没有一个委托者不期望资金保本和收益丰厚。如认定为投资行为,就如股市的投资者一样出现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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