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1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河道管理暨河道采砂工作,创造一个河道采砂管理有序的环境。保障河道沿线田地、建筑物安全,使采砂经营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全县生态文明建设提新的采砂户,现有采砂户必须取得水务部门的采砂许可,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税费,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安全生产保障金,方可开采。
③县城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因客观因素造成河道淤积,河床抬高,影响河势,阻碍行洪时,确须清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偿清淤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依法整治。重点对罗扎河、南桥河、北桥河河道及其支流(官庄河、独木河、南箐河)违法采砂户已到撤离时限,尚未撤离的采砂单位或个人,对其启动行政执法程序,逐一清理,强制撤离开采现场。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废土废渣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承包户,对符合使用条件的,由承包户写出申报材料,报国土部门进行依法批办土地整治合法手续,水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部门批办手续,要求承包户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留足行洪断面,补建防洪构筑物,并通过水务局验收才能使用。对未符合批办条件的,责令当事人将堆放的废土废渣运离河道管理范围,保证行洪安全。
3、重点对可采区现有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理顺我县河道采砂管理有关单位或部门职能,建立河道采砂行为行政许可制度,杜绝我县砂(石)资源流失现象发生,河道采砂权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许可。
采砂申请人根据许可条件及要求,提出拟采砂申请,主动与开采范围内的第三方利益关系人签订协议、采砂点所在村(组)、乡(镇)及相关单位提出意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对开采范围及开采量(程度)进行许可,许可期限实行一年一批,获得开采权人须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税费,同时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安全生产保障金,方可开采,许可期内若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责任全部由开采权人承担。
4、无开采价值或砂资源的河段,一次性进行关闭,设立永久性封闭标示牌。
5、销售价格。须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批准。
6、加强县域矿产资源流通渠道进行规范管理,加大力度,监管县域矿产资源出售工作。
(四)巩固提升阶段(2014年12月1—30日)重点对罗扎河、南桥河、北桥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户进行规范化管理,对已取得开采权的采砂单位或个人,已足额缴纳税费的采砂单位或个人,由水务部门对河道采砂作业进行跟踪管理,对违法采砂、违反规定进行采砂作业的采砂单位或个人及时查处和纠正,巩固河道采砂活动整治成果。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机构,强化组织保障。为规范我县河道采砂加强河道管理工作,XX县区人民政府成立“关于成立XX县区河道规范管理暨河道采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水务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县纪委、县检察院、县交通、安监、国土、住建、公安、路政、供电公司等单位领导及12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在XX县区水务局,工作组组长由水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工作组副组长由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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