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提出事故处理看法;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按事故分类,明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分级负责。正确把握“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事故调查处理的过程中,吸取教训,真正起到警示教化、整改隐患、预防事故的作用。 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一般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权限和处理确定,由各项目部明确规定调查权限和处理程序。但对于重伤事故的缘由、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确定、执行及落实等状况,要以书面的形式报指挥部平安监管部门。 一般伤亡事故、重大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处理,由项目部分管平安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一般死亡事故,帮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指挥部分管平安的负责人要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项目部安委会依据调查组的调查结论(调查组和政府调查组看法不一样时,按就高从重的原则处理),在听取指挥部平安部门的看法后,做出事故处理确定。指挥部并就事故的缘由、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确定、执行及落实等状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局有限公司。 对于影响重大的一般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事故,局有限公司可以干脆介入调查处理或干脆帮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第十三条 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特大及以上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处理,指挥部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平安的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帮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影响重大的,指挥部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平安的负责人必需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必要时,局有限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平安的副总经理(或委派安监部门负责人)要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指挥部安委会依据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指挥部调查组和政府调查组看法不一样时,按就高从重的原则处理),就事故的缘由、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及落实状况、事故处理看法等,以书面的形式报局有限公司,由局有限公司安委会做出事故处理的确定,经局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时,有权向事故有关项目部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状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五条 各项目部在开展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要注意与当地安监部门的沟通和联系,自觉接受当地安监部门和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的平安监督。 第十六条 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项目部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报送指挥部平安监管部门和平安生产委员会。经同意,调查工作结束。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当尽快写出具体的事故处理报告,报告指挥部。
第十八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干脆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事故和造成严峻社会影响的事故,事故责任项目部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需向指挥部就事故过程、缘由、善后处理、整改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看法、对项目部平安生产形势的分析和管理现状的相识、下一步平安工作思路和准备等详细事项“说清晰”。
第十九条 “说清晰”以会议形式进行,会议由指挥部指挥长或托付主管平安工作的副指挥长主持,视状况在指挥部领导、安委会委员,平安、监察、人事等部门负责人范围内,确定参与会议的人员,指挥部平安监管部门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四章 事故惩罚程序
其次十条 轻伤、重伤、一般伤亡事故(含一般设备、财产损失事故)由事故项目部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惩罚。对一般死亡事故的行政处分和经济惩罚,应事先征求指挥部平安监管部门的看法,做出确定后,指挥部抄报局有限公司。 其次十一条 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含重大及以上设备、财产损失事故),事故项目部除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惩罚外,应由事故项目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惩罚的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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