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中学图书馆等级评定实施意见及细则
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根据《通用仓库等级》(gb/t21072)和《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管理制度制定或现场审核工作。
第六条评审员采取自愿申请或地区性评定机构推荐的办法报名,填写评审员登记表,经地区性评定机构审核后,报全国评定办。
评审员须参加由全国评定办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全国评定办颁发评审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评审员的职责是在地区性评定机构的组织下,进行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现场评审工作,编写、提交评审报告。
第八条评审员在进行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现场评审工作时,须遵守下列工作规范:
1、与参评库区及企业有组织、经济关系时,须声明并主动回避;
2、严格遵守《通用仓库等级》国标和《评定办法》、本细则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仓库等级标准;
3、维护参评企业的合法权益,未经参评企业的允许,不得擅自泄露参评企业确认的商业秘密;
4、严格自律,在开展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中,不向参评企业提出评审工作以外的任何要求,不以任何方式接受参评企业给予的回扣、礼品、住宿安排或其他好处;
5、维护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信誉,不得以中国仓储协会、地方行业组织或全国、地区性评定机构的名义从事任何与通用仓库等级评定无关的工作或活动。
第九条对违反上述规范要求,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地方性评定机构或全国评定办查证属实,可分别提出批评、警告,直至撤销其评审员资格,必要时,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与参评库区及企业有组织、经济关系时,未声明回避;
2、不遵守《通用仓库等级》国标和《评定办法》、本细则的规定,采取故意造假等方式修改仓库等级标准;
3、未经评定机构或参评企业的允许,泄露参评企业的参评信息或参评企业确认的商业秘密;
4、接受参评企业给予的回扣、礼品或其他好处;
5、接受参评企业付费的住宿安排;
6、向参评企业提出评审工作以外的任何要求;
7、以中国仓储协会、地方行业组织或全国、地区性评定机构的名义,开展与通用仓库等级评定无关的工作或活动。
第四章评定程序
第十条参评企业应认真对照《通用仓库等级》国标,按照标准中各项基础指标的规定条件,申报相应的仓库等级。
第十一条参评企业除应以参评库区为单位填写、提交《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可从中国仓储协会网站上下载)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库区分布清单、参评库区的简介及平面图;
3、仓库房产证(复印件)及装卸、搬运设施清单;
4、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简介;
5、参评库区管理层名单(包含所任职务及学历);
6、参评库区一线操作人员执证情况表;
7、参评库区管理制度清单
8、通过iso9000质量认证的企业,需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报表》及材料一式两份报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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