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工作条例_1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党支部的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保垒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中央有关加强党的建设规定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党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公司党委反映,但在行动上不得违背决议和决定。
第四章支部委员会
第十三条支部委员会在支部党员大会闭幕期间,负责处理支部日常工作,对支部大会、全体党员、公司党委负责,接受公司党委的领导。
第十四条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
第十五条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根据本支部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来定,一般以三至五人为宜,最多不超过七人。
第十六条支部委员会一般设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宣传、纪检等委员。其他委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而定。委员如有缺额,应及时增补;
第十七条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制定加强党支部的组织、思想、作风建设的措施;
(二)讨论制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公司党委的指示、决议的措施;
(三)讨论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和重要活动安排,讨论修改支部工作总结和报告;
(四)定期分析党员思想动态和发挥作用情况,确定教育和管理的目标、措施;分析职工思想动态,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
(五)根据公司党委制订的党员干部政治学习计划,认真组织,深入学习;
(六)制订发展党员计划,研究做好发展工作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七)研究对党员的表彰、奖励和处分的意见,并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
(八)定期检查党风建设和本单位廉政建设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九)定期研究讨论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组织的工作,协调行政与群众组织的关系;
(十)听取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中重大问题(重大问题指:年、季度计划;人事变动和劳动组织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职工的调资升级、奖金分配、奖惩、生活福利方案等)的意见和建议,党支部要研究保证贯彻落实的措施。第十八条支部委员会应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议和决定。第十九条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日常工作由支部书记(副书记)具体负责处理,并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党支部书记
第二十条基层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应选配政治立场坚定、党性强、作风正派;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生产、经营管理知识;热爱党务工作,受党员、群众拥护的正式党员担任。支部书记(副书记)经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公司党委批准,必要时也可以由公司党委指派。
第二十一条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在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大会和支部委员会的决议,负责领导和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传达贯彻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党支部工作,将党支部工作中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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