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预案及演练等状况。举报投诉核查主要是对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上级交办、部门移(送)交线索等的核查。
第五条 平安生产督查检查的频次。
(一)综合督查。依据地区平安生产特点、形势或上级政府工作支配适时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
(二)专项检查。依据行业领域平安生产特点适时开展,重点行业领域每年不少于2次,其他行业领域每年不少于1次。
(三)日常检查。依据年度检查安排确定的频次和平安生产举报投诉状况开展日常检查。负有平安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应合理编制本单位年度检查安排,编制检查安排应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平安生产特点和实际,综合考虑平安监管职责、检查人员数量、负责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分布、平安生产分类分级状况,明确本单位检查工作日、内容及年度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和频次。
负有平安监管职责的各部门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性质、规模、危急程度和平安生产管理等内容,可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实施差异化的平安生产督查检查,确定不同平安生产级别生产经营单位的督查检查频次,对平安生产状况评级较好、平安生产标准化
一、二级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对平安生产状况评级较差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章
方式与方法
第六条 平安生产督查检查工作应深化基层一线,可以实行现场检查、问卷调查、查阅资料、听取汇报、沟通座谈、约谈督导、反馈看法等方式。
第七条 现场检查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为主,注意实行“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搞接待,直奔基层、直奔现场)的方法开展督查检查。
第八条 平安生产督查检查既要突出重点,又要点面结合。
(一)综合督查以检查各级政府及部门为主,抽查生产经营单位为辅,重点检查各级政府、各部门平安检查工作是否部署和实行到位、企业是否组织开展平安生产检查及开展状况如何,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是否整改落实到位,防范事故措施是否落实等。
(二)专项检查要结合行业、领域平安生产特点,重点比照检查实行上级部署状况,突出治理重点行业领域的重大突出问题,强化隐患整改和事故防范。
(三)日常检查要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状况,查阅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台账、文件、资料、记录和证照等,抽查设备、设施、工艺、场所和岗位,注意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自查自纠,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
第九条
在专业技术性强、工艺、设备、设施困难的行业领域、部位和场所,应聘请专家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加平安督查检查,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重点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第十条 对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问题,平安生产督查检查牵头或组织单位应联合其他部门开展督查检查,进一步增加督查检查合力,提高督查检查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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