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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刑事强制医疗与行政强制医疗程序衔接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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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刑事强制医疗与行政强制医疗程序衔接问题.doc刘哲:刑事强制医疗与行政强制医疗的程序衔接问题
刘哲:刑事强制医疗与行政强制医疗的程序衔接问题
刘哲:刑事强制医疗与行政强制医疗的程序衔接问题
刘哲:刑事强制医疗与行政强制医疗的程序衔接问题
无诉讼救济的途径,虽然
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诊和重新鉴定,仍然仅是在医学范围内判
断,司法机关无权介入,当事人更没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在
“司法强制医疗模式”中,法院需要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本身
和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这两个要件都作出判断,而“行政
-医学强制医疗模式”中,如果“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
为”,则无需再对精神病人的继续危害可能性进行判断,而
如果“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则无需对其实害行为进
行判断,即仅判断一个要件即可;“司法强制医疗模式”中
需要对相关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在“行政-医学强制医疗模式”
中所有的证据只是供医生诊断参考,没有举证质证的过程,
是一个封闭的认定环节,当事人及其家属并无权介入。由于
刘哲:刑事强制医疗与行政强制医疗的程序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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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医学强制医疗模式”程序的透明度较低,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护。显然,“行政-医学强制医疗模式”相比于“司法强制医疗模式”要简易很多,更易为执法者所青睐,在标准模糊不清的地带,难免被优先选择适用。
笔者认为应将“司法强制医疗模式”与“行政-医学强制医疗模式”合二为一,是彻底完成强制医疗程序司法化的必然选择。这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目前,强制医疗采用的是双重标准,“司法强制医疗模式”是参照刑法标准设计的,“行政-医学强制医疗模式”较之略低,但两者却不易明确区分,存在模糊地带,这不符合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匹
配的保安处分法定原则的要求。司法强制医疗和行政-医学强制医疗不像刑罚和行政处罚那样可以进行定量区分,如限制
自由的时间长度、财产性处罚的数额等,而是具有天然的一体性。强制医疗就是约束与治疗,无论哪种模式,都以治愈为目标,具有同样的不定期性,因此强制医疗应当确定统一的标准,以此来取代刑事诉讼法与精神卫生法模糊的双重标准。
统一标准的设定,存在两种方案,但都有一定的缺陷,即如
果统一到目前的“司法强制医疗模式”标准,必然整体拉高
强制医疗标准,从而一定程度上限制对肇事精神病人的预防
功能;而统一到目前的“行政-医学强制医疗模式”标准,那
刘哲:刑事强制医疗与行政强制医疗的程序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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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没有明显违法行为,只有行为倾向的精神病人就会增加被
推定为“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可能,容易导致强制医
疗的扩大化,增加被“被精神病”的危险。因此,笔者建议
在两个标准之间进行折中,比如参照日本改正刑法草案,将
标准确定为:实施了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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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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