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为了加强公司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畅通,规范职工遵章守纪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规范了公司各单位厂内道路上通行的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装卸规定
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听从作业区指挥人员的指挥,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
驾驶员负责监装监卸并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影响车辆启动的
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
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厢门或栏板。若原地关不上时,必须有人监护,确保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特种作业机动车辆、专用机械车辆每年进行一次以上专项检测,凡存在缺陷和隐患等,整改后方准使用。严禁将特种作业机动车辆、专用机械车辆当作运输车、以车代步使用。
机动车辆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专用工具、灭火器、警告标示牌及防滑链和溜木等必需的辅助工具以及必须配备的安全带等。
保卫部门公用摩托车必须严格管理,使用时须经领导同意,严禁摩托车在装置或在易燃易爆和物料跑损现场行驶。
严禁公车私用和作为上下班交通工具。车辆单位要做到对车辆的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维护和计划修理。
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
、骑自行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行人、骑车人须在非机动车道行走。混合车道行人、骑车人靠路边1米范围内行走。
骑自行车人不准牵引其他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
转弯前必须慢行,向后嘹望,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通过无人看守的铁道口时,须停车嘹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出入厂内应主动下车接受检查,推行进出;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不准妨碍交通安全通道;不准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行走要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在前部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栏板1米以下的不准拉人;水罐车、油罐车、吊车等处驾驶室外,一律不得载人。有扶手的正叉车可乘坐
两人,其它部位严禁乘坐。
严禁迫使或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
交通事故与交通违章管理
按照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规定,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轻微事故
一次轻伤(1—2人);
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
一般事故
一次重伤1—2人;
轻伤3人以上(含3人);
财产损失1000—30000元(不含30000元)。
重大事故
一次造成死亡1—2人;
重伤3—10人(不含10人);
财产损失30000—60000元(不含60000元)。
特大事故(下列之一)
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
重伤11人以上;
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含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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