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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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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NC21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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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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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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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一)
(二)
(三)
(四)
(五)
凡属本企业的有价证券、权状、执照、合同、营业资金、支票、机密性或重要性的物件等需统一保存者,
得放置于保险库中。
总经理得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保险库。
保管人应审慎保管保险库钥匙, 并严守密码,离职或移交工作时亦同,如因此而致公司遭受损失,将依
情节轻重惩处或依法查办。
保管人应备签收簿 ,凡入库保存的证件均需签收;出库、借出或移交时,亦应由接收人签收,以明权责。
保管人应将入库证件分公司或分类归档,并将公司、资料名称、数量、移交日期等记入“档案明细表”
(附表1)以利查询。
签收簿及档案明细表应保存五年以上,不得丢弃或销毁。
保险库内物品如有遗失或失窃,应即呈报上级处理。
盘点方式如下
保管人应于盘点前将资料、清单备妥。
关系企业用保险库(编号1)每年由总管理处人员盘点一次。
各公司财务部保险库(编号2)每年由总经理室人员盘点一次。
总经理得不定期指派人员进行抽点。
盘点人应于五日内,将盘点报告呈报上级核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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