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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而言,权利要求“被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
利性”是指,JPO 审查员在最新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明确指出权
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即使该申请尚未得到专利授权。
所述审查意见通知书包括:
(1)授权决定(Decision to Grant a Patent);
(2)驳回理由通知书(Notification of Reason for
Refusal);
(3)驳回决定(Decision of Refusal);及
3(4)申诉决定(Appeal Decision)。
例如,若“驳回理由通知书”有如下标准语段,权利要求被
明确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
“<未发现驳回理由的权利要求>
目前就本发明的权利要求__,未发现驳回的理由。”
对于 KIPO 申请而言,申请的权利要求经 KIPO 审查后通常在
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会被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或“存在驳回理
由”,因此,权利要求“被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是指 KIPO
审查员在最新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明确指出权利要求“具有可专
利性”,即使该申请尚未得到专利授权。
以下情形下,权利要求也“被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
如果 KIPO 审查意见通知书未明确指出特定的权利要求“具有可
专利性”或“存在驳回理由”,申请人必须随参与 PPH 试点项目
请求附上“KIPO 审查意见通知书未就某权利要求提出驳回理由,
因此,该权利要求被 KIPO 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之解
释。
所述审查意见通知书包括:
(1)驳回理由通知书(Notice of Grounds for Rejection);
(2)驳回决定(Decision of Rejection);及
(3)授予专利权决定(Decision to Grant a Patent)。
上述审查意见通知书(1)-(3)可以在实质审查阶段、复
审阶段或上诉阶段作出。
对于 USPTO 申请而言,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是
指:
4(i)在授权及缴费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 and Fees
Due)的授权通知部分(Notice of Allowability)的“可授权
的权利要求是___”栏中(“The allowed claim(s) is/are___”)
列出的权利要求;
(ii)在非最终驳回意见(Non-Final Rejection)或最终
驳回意见(Final Rejection)的意见总结部分(Office Action
Summary)的“可授权的权利要求是___”栏中(“Claim(s) ___
is/are allowed”)列出的权利要求;
(iii)在非最终驳回意见(Non-Final Rejection)或最终
驳回意见(Final Rejection)的意见总结部分(Office Action
Summary)的“被拒绝的权利要求是___”栏中(“Claim(s) ___
is/are objected to”)列出的权利要求1,并且 USPTO 审查员
指出,上述权利要求被拒绝是由于从属于被驳回的基础权利要
求,如果上述权利要求改写成包括基础权利要求和关联权利要求
的所有限定内容的独立权利要求形式,则是可授权的。
(c)SIPO 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在 IP5 PPH试点项目下请求加
快审查),无论是原始提交的或者是修改后的,必须与其他四局
之一局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充分
对应。
考虑到由于翻译和权利要求格式造成的差异,如果 SIPO 申
请的权利要求与在其他四局之一局提出的对应申请的权利要求
有着同样或相似的范围,或者 SIPO 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比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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