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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的管理组织与分工、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程序适用于在公司从事临时性动火作业的管理。
本程序不时,应由主管生产领导或主管副总经理同意,另行作具体规定,并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
用仪器〔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5 动火分析时,一般应留样至动火结束。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1 假设使用仪器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其爆炸下限的20%。
.2 假设使用仪器分析或其它类似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大于4%时,%〔体积百分比〕。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体积百分比〕。 动火现场管理
凡在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容器、阴井等部位动火时,必须清除易燃易爆介质及沉淀物,清洗置换、彻底隔离〔加堵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大检修时,应经生产和检修单位正式交接,双方签字,在安全环保部监督下,安全实施首次动火后,方可正式交付检修。
大检修、一个分厂或单独装置全部停车,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可靠隔离措施后,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环保部检查、批准后,可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虽然停车,但装置内仍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经分析不合格的动火现场不能降级管理。
5 设备内动火时,连接在设备上的所有物料、氮气、蒸气等管线都要加堵盲板,打开人孔、排气管,切断电源,除进行动火分析外,还应进行氧含量分析,合格后方准进入设备内动火,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大检修的首次动火或危险性较大的动火项目,应由公司或分厂的主要领导、检修单位的领导、安全环保部经理及分公司安全员共同到现场,确认动火条件,监视动火作业的实施。
清洗置换分析合格,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区域内,在动火任务完成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质。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严禁露天动火作业。如生产及设备确需动火时,应升级管理 ; 节假日需动火时,应升级管理。
动火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质,设专人看火,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动火完毕后,应清理好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使用气焊〔割〕动火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米,两者之间距明火点均不应小于10米。
但凡特殊危险动火项目,动火前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动火部位示意图和盲板图〕,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安全措施。动火时,分厂负责人、动火与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安全环保部人员、主管生产领导或主管副总经理,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电焊机的电源线不应超过3米,如超过3米时,应架空敷设。不准用易燃易爆的设备、管线做电焊机的二次线,电焊机的二次线应直接搭接到焊件上。
在同一地点,同时使用电、气焊时,电焊导线不应与气焊的气带交叉在一起。在木脚手架上方动火时,对动火点下方火花有可能溅落的楼层,每层均应设看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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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禁止进入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油品原料及产品罐区。
各项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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