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律法规
西南交通大学
交通运输与物流学院
何娟
2011-3
2021/4/14 星期三
1
实际控制人均为曹连英,曹通过自己掌控的两家公司向中储一卖一买铁精粉,实为获得2000万元流动现金。
2008年6月底,中储河北物流没能如期从奇石麟收到2000万元和3%加价款项60万元,对方称因资金紧张要延期半月支付。同时,曹连英又催促完成下一笔交易,要中储河北物流支付2000万元货款。中储为顺利拿到第六单的回款,只得继续接受金鲲公司的铁精粉。但此时,中储河北物流总经理张堪勇对曹连英已有些信不过了,变故自此而生。
2021/4/14 星期三
8
但到第二天早晨,前来转账的曹连英被银行告之,中储河北物流已于头天晚上下班前将账户上的钱划走了,支票已成空头支票,且已被中储“挂失”。遭此暗算后,曹连英盛怒,当天遂以“票据诈骗”为名,向石家庄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但警方了解双方“以贸易方式融资”的实质后,认为中储河北物流此举不构成诈骗罪,建议曹连英向法院起诉。半年之后,2009年9月14日,河北金鲲公司突然以“票据纠纷”为由,将中储河北物流诉至石家庄市中院,诉请法院判令中储河北物流向其支付票据款及利息等近2300万。2010年5月6日,河北高院对一诉“票据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中储河北物流归还金鲲公司本息2300万元。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一诉终审完两个月后,2010年7月,河北金鲲以“2000万元票据款不足支付购货款,中储河北物流还欠2000多万元货款”为由,发起了第二轮“买卖纠纷”诉讼。曹连英诉称,截至2008年7月10日,中储河北物流总计收到金鲲供给的铁精粉31589万吨,因对方开具的2000万元支票空头,经河北高院判令对方偿还了2000万货款,但该款对应的只是12870吨货物,还有18719吨价值2909万元的铁精粉至今未予归还,诉请判令退还铁精粉或相应货款。金鲲提供的证据,仍是一诉审理中来自中储河北物流的监管日志和货物出入日报表,31589万吨铁精粉的总量,正是据此“监管日志”算出。
2021/4/14 星期三
9
对此,张堪勇表示,当年7月4日和10日两天记录有误,将还未完全倒进货场的19792吨和5046吨货错误登记了。因此,面对“31589万吨”铁精粉总量,中储河北物流再次有口难辩,只得认栽。10月18日,石家庄中院对二诉进行宣判:中储河北物流退还金鲲公司18719吨铁精粉(价值2909万元)。这意味着,在这桩由“贸易融资”引发的两起诉讼中,中储两诉皆败,5200万元国资将流失殆尽,且钱货两空。
思考与讨论:
1、中储两诉皆败的根源在哪里?由其承担本案主要责任是否合理合法?
2、案例是“贸易融资纠纷”?“票据欺诈”?
3、怎么规避案件中的风险?
2021/4/14 星期三
10
分 析
1、要判断中储河北物流和河北金鲲谁是谁非须基于我国的法律法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要对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举证不能的话,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河北高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中储河北物流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2、所谓的贸易融资(供应链金融),是指在商品交易中,银行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基于商品交易(如原油、金属、谷物等)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融资。而企业之间的贸易融资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
如果涉嫌票据诈骗,公安机关肯定会立案侦查,追究中储河北物流与河北金鲲公司的刑事责任。
所以中储河北物流与河北金鲲公司的行为既不属于贸易融资,亦不属于票据诈骗。
通过分析案情可以看出,二者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2021/4/14 星期三
11
分 析
3、 中储河北物流和河北金鲲公司之间的行为可以界定为供应链金融的一种民间的创新模式,根据规范的合同来看是不存在违法行为的。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合同双方由于操作失误,同时在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上规避不当,以致引发连续的诉讼和纠纷。
关于如何有效规避供应链金融运营风险的问题,供应链金融具体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种类,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最大风险当数操作风险。
供应链金融与传统金融有很大区别。传统金融最关注信用风险,注重对借款企业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如财务状况怎么样、规模怎么样、管理团队怎么样等;而供应链金融关注的是借款企业主体真实的贸易背景,关注的是担保品的状况,如借款企业主体
物流法律法规课件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