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参保人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先,依照本方法按月或者按季领取养老保险金。因身体健康状况须要提前领取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其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看法,经乡(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提前领取。但提前领取的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
第十五条 养老保险金的月领取标准,根据参保人个人帐户中的养老保险费积累总额确定。详细计发方法根据民政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金应当由参保人本人领取;托付他人代领养老保险金的,必需出具被代领人的托付书。
第十七条 参保人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保证期为10年。期限届满,参保人仍健在的,其养老保险金按原标准接着领取。
第十八条 参保人在交费期间或者领取养老保险金未满10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中的储存余额,应当一次性退还其遗产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没有遗产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支付丧葬费后还有剩余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参保人的遗产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在办理退还手续时,应当出具公安机关开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
第四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养老保险基金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平调或者侵占。
其次十条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安有效的保值、增值措施,所得收益并入基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得运用基金进行干脆投资,不得用作担保。
其次十一条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的个人帐户每年结算一次,并将结算结果通知参保人。参保人和对参保人予以补助的单位,有权查询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养老保险金领取状况等事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刚好供应无偿服务。
其次十二条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档案,并配备完好、平安的保存设施,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
其次十三条 县(市、区)、乡(镇)设立由参保人代表、赐予参保人补助的单位代表和政府代表组成的养老保险监督委员会,对基金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其次十四条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财务、会计等基金管理制度。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决算接受同级民政、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其次十五条 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在当年筹集的养老保险费总额的3%以内提取管理费。详细提取数额由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人员编制、开支标准和工作须要核定,并接受上级民政、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运用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罚 则
其次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冒领养老保险金的,除追回冒领的养老保险金外,由县级民政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强制农夫参与或者不参与养老保险,挪用、平调、侵占基金,擅自运用基金干脆投资,擅自提高管理费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分;造成基金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八条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扰参保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