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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备考:策论文写作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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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备考:策论文写作方法
【背景链接】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8月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增加广告荐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明星等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标准表述】
这些年,因为虚假代言而深陷舆论漩涡的明星的确不胜枚举。宋丹丹代言的优卡丹、周杰伦代言的闪亮滴眼液、姚明代言的汤臣倍健鱼油软胶囊……尽管这些没有都被证实有问题,但关于明星虚假宣传的探讨,还是甚嚣尘上。在公众的固有认知下,明星代言应该谨慎一点、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毕竟,明星拿了高额的代言费,理应是代言产品的“利益共同体”,为产品负责,显然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一种写照。
在一次次的探讨中,对明星的代言,也一次次得到了规范。2014年1月,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担责,这是一种进步。如今,广告法拟进行修改,对明星代言进行更加严苛的规范,明星代言不仅要承担连带责任,而且没有使用不得代言。至于规范的范畴,既包括明星代言的商品也包括明星代言的服务。由此可以看出,此次广告法的修改,其进步意义不言而喻。
不过,对于“明星代言应先使用”的规定,还是引发极大的争议。除却支持的声音,也有一些人提出了质疑,称对企业商家的产品进行监管与管理,理应是相关部门的职责,如今对明星代言进行严管,给其戴上紧箍咒,是不是有推卸责任的嫌疑呢?甚至有人直接表示,不能让严管明星代言成为监管部门失职的挡箭牌。这些担忧,有一定的道理,毕竟,明星的主业不是监管,对产品与服务的真假、是非,的确是分不清的。但事实上,规范明星代言与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其实是不矛盾的,而是可以并行不悖的。事实上,在美国,明星代言广告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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