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延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陕西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陕人口发[2010]75 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发放补助金制定如下办法。一、申报条件: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二)、生育(或抱养)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三)、男年满 60周岁、女年满 55周岁。二、发放范围: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均列入补助金发放范围。具体包括: (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并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三)、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城市居民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三、发放标准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106 元。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四、申报程序及发放渠道(一)个人申请:本人向单位(社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如实填写《延安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申请表》(附件 1),由所在单位(社区)审核并填写《延安市申报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附件 2) (二)张榜公示:单位(社区)对填写的《延安市申报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 7天),对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对象,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三)资金发放: 1、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经单位审查,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随本人离退休费由机关事业养老处按月发放。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含中、省、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并已办理退休的人员,由其单位填写《延安市申报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报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出具意见,报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核备案,由县区计生部门将参保人员《花名册》分别提供给所属经办的养老保险机构核实,由企业养老处按月代发。 3、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无业居民人员。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退休职工和城镇无业居民(包括集体企业未参保超龄退休职工),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填写《延安市申报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报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核批准后,按照“直通车”的形式,由县区人口计生局委托中介代理发放机构将补助金直接汇入补助对象个人账户。五、资金来源(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暂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垫支,年终根据资金决算审核情况,由同级财政将资金下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暂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垫支,年终,根据资金决算审核情况,由省财政将资金下达到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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