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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与收入免税税收待遇有别.pdf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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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不征税收入,收入免税,税收待遇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近年来,经常有软件企业疑惑一个问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
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根据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于企业收到的这部分即征
即退增值税款,根据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不作为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该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到底是免税收
入还是不征税收入呢?
  新文件明确,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为不征税收入
  近期出台的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通知》第五条明确,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
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
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实际上,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一个根本区别在于:不征税收入属非应税收入,而免
税收入属应税收入。因此,财税[2008]1号明确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不作为企业所得税
应税收入,就应该理解为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税收待遇有区别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免税收入是在“税收优惠”一章中出现的,而不征税收入并未
出现在这一章中,这也决定了两者的税收待遇不同。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
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而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以
及此前的财税[2009]87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都明
确,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
乐税网( / )邮箱: ******@,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要求的其中一个用途,便是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
的研发,而由于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当然更不能享受税前加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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