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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10年动物疫病监测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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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10年动物疫病监测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农业部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省级监测和地方监测相结合。本监测方案分二级监测。省级方案由省农业厅统一制定下发,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完成省级下达的任务后,原则上应按照OIE的标准(每个自然村、规模场作为一个监测单元,每个监测单元应采集样品30份开展各类动物疫病监测),确定自已的监测任务,制定并实施监测方案,所需经费纳入市县级财政预算。
(二)集中监测和日常监测相结合。各市县在完成集中监测后,要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疫病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监测。
(三)主动监测和被动监测相结合。各市县在实施监测过程中,加强被动监测,对发病畜禽进行实验室确诊,注重监测工作的逻辑性,原则上每个市县每年开展被动监测的次数应不少于30次,把被动监测作为疫情调查的重要手段,同时注重定点监测。
(四)监测工作和免疫工作相结合。各地要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作为评价动物群体保护水平、科学指导免疫工作的重要依据。发现动物群体保护水平下降,要立即实施补免。
(五)监测工作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各地要把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作为掌握动物疫病疫源分布和流行规律的重要措施,对阳性动物群体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发现疫情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我省无疫区安全。
二、总体目标
(一)以乡镇为单位,对猪、牛、羊、犬、鸡、鸭、鹅等动物实施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免疫抗体监测,乡镇监测率在70%以上。
(二)以市县为单位,对候鸟(野鸟)、野生动物(如野猪、坡鹿等)饲养场或栖息地开展禽流感、口蹄疫监测,监测率达到100%。
(三)以乡镇为单位,对猪、牛、羊、犬、鸡、鸭、鹅等动物实施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布鲁氏杆菌病、奶牛结核病、狂犬病等病原学监测,乡镇监测率在70%以上。
(四)以乡镇为单位,对禽流感、口蹄疫等重要动物疫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乡镇流调率在70%以上。
(五)以县城为单位,对就诊的患病犬、猫进行狂犬病病原学监测,监测率为100%。加大对县城健康犬、猫及农村散养犬、猫的狂犬病病原学监测力度,特别是发生过狂犬病的地区。
(六)以市县为单位,对种畜禽场开展禽流感、新城疫、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抗体和病原学监测,监测率达到100%。
(七)农业部动物疫情测报站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海口、三亚、儋州和琼海分中心要充分发挥PCR仪器设备的作用,使用PCR方法开展主要动物疫病病原监测工作,并积极组织负责辖区各市县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工作。此外还要加强活禽交易市场常年禽流感调查监测工作。其他各市县应在使用原来检测方法的基础上,开展ELISA检测项目。
三、监测对象、范围及方法
监测的动物主要有猪、牛、羊、犬、鸡、鸭、鹅、候鸟、野生动物等,监测对象主要有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布鲁氏杆菌病、奶牛结核病、狂犬病等。禽流感重点监测种禽场、商品禽场、活禽交易市场、猪场、水网地区、候鸟活动区以及有过禽类不明病因死亡地区;口蹄疫重点监测种畜场、规模饲养场及野生动物栖息地;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重点监测种猪场、规模猪场、农村散养猪;鸡新城疫重点监测种鸡场、商品鸡场及活鸡交易市场;布病主要监测公猪、奶牛和种羊等;结核病主要监测奶牛及种用牛;狂犬病病主要监测城市社区、乡镇及农村散养犬、猫;疯牛病、羊痒病重点监测有神经症状的牛、羊及非正常死亡的牛、羊。具体监测方法详见附件1。
四、监测时间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春秋两次集中监测,春季集中监测在5月20日前完成,秋季集中监测在11月20日前完成。日常监测由各个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并于每月25日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日常监测结果上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日常监测采取每月抽检2~4个市县的方式完成。发现可疑病例,应及时上报,随时采样,按时检测。
牛结核病、狂犬病和布病全年进行一次监测,监测时间为7月1日至9月1日,并于9月15日前完成并上报海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可疑病例,应及时上报,随时采样,按时检测。疯牛病、羊痒病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各市县应按时将样品送至海南省动物疫病诊断中心(采样表见附件4)。
五、监测数量
各市县动物疫病监测任务见《2010年抗体集中监测任务分配表》(附表2)和《2010年病原集中监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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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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