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基础上, 经协商一致, 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 以下简称租赁房屋) 事宜, 订立本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租赁房屋及用途 1. 甲方将自有的位于房间, 租赁建筑面积平方米, 出租给乙方使用( 详见附件图示), 乙方同意承租。以产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计取相关费用。 2. 该房屋权属人为,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号为: (□属于/□不属于转租,转租凭证为:)。本房屋的建筑结构为钢筋混合结构, 租赁用途为办公,房屋租赁使用面积为㎡(租赁部位详见附图) 。该房屋( □已/□未)设定抵押。第二条交房日、租赁期限及免租期甲方于年月日起将上述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交房时间以双方签订书面的交房确认书为准(详见附件:交房确认书) 。免租期自交房之日起至年月日,该期间甲方免收乙方租金,但水、电、物业费等乙方实际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指定的物业照常收取。租金自免租期届满之日(即起租日)起计算。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第三条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以及交纳方式 1. 该房屋年租金总计为( 人民币),( 大写:)。租金从年月日起计算,先付租金后使用,租金按每个月支付一次。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1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第一次租金, 共计:( 人民币)元,( 大写:)。以后均于每个月结束前 5 日支付下个月的租金,支付方式为: 转账。甲方应在每次乙方付款前向乙方开具正规有效含税发票。 2. 物业管理费: 乙方应按租赁建筑面积以每月元/ 平方米的标准, 向甲方指定的(以下统称“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详见附件:物业管理费包含的服务项目) 。租赁期内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调整。物业管理费自实际交房日起计收,按季度先付后用原则,乙方应当于实际交房日预付第一个租约季度的物业管理费, 以后均于每个季度结束前 5 日支付下个租约季度的物业管理费,支付方式为:转账。甲方在预收物业管理费前应向乙方提供正规有效的含税发票。 3. 租赁期间, 乙方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广告宣传费、工商管理费、电话费、保险费、印花税等乙方经营产生的全部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其他约定缴纳。乙方如使用甲方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 应缴纳相关费用。但甲方出租房屋而产生的应纳税赋包括房产租赁税等由甲方自行承担,并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4. 租赁期间电费、水费、空调使用费: 乙方租赁期间使用房屋的自用电、自用水按乙方独立电表、水表显示的实际发生度数交费, 电费、水费按供电、供水部门的收费标准收取,由物业公司向乙方代收代缴。公共照明、公共设施/ 设备等公共用电、用水费用, 按乙方租赁建筑面积占应公摊电费、水费总的服务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由乙方缴纳; 变线损耗、供水损耗按用电、水量的比例分摊( 具体计算方式和金额以甲方所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通知为准)。水电费缴纳时间: 按月缴纳, 即乙方在每月 30 日前向物业公司交清上月的水电费。空调的使用:乙方在使用中央空调时,产生费用按照屋内空调计费器显示的实际发生量缴纳, 供冷收费标准按照物业公司核定的单价执行, 供暖收费标准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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