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营改增”培训课件
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及营业税概念
二营改增改革进程回顾
三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区别
四增值税的计算
五“营改增”对装修企业的影响
六“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七关于加强发票管理
八增值税发票相关知识
增值税不能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少,缴纳的税款相对多,工程实际税负有可能达到6%~11%,超过总包方的管理费率,甚至超过一些项目的利润率,涉税风险会威胁到单位的发展。
对于“自营项目”,增值税实行国家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建筑业开征增值税后,企业要时刻关注进项税额,合理控制增值税实际税负;关注进项税额就要高度重视采购、分包、租赁等环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索取。
施工企业现状是:项目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工程转包现象普遍,有的分包合同、劳务合同还约定结算价款为不含税价,在付款结算时,提供的票据大部分是收据,而不是税务发票。
另外,采购的一些材料也没有税务发票,且个别领导、项目经理、材料采购人员发票管理意识淡薄,甚至存在“不要发票,降低成本”的错误认识。建筑业一旦开征增值税,这种不重视成本发票的做法,将给企业带来高额纳税成本,降低企业利润水平。
根据集团公司的模拟测算数据统计,“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对建筑业影响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收入减少
2、合同毛利减少
3、税款垫付
4、企业进项税额减少、税负增加
1、收入减少
(1) 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这将直接减少企业确认的收入。
(2)由于材料采购增值税税率为17%、建筑安装为11%,业主为获得更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降低其应缴的增值税额,极有可能自购材料,因此,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方式可能由现在的包工包料变为纯劳务承包,此举将导致施工企业收入规模至少降低30%左右。
2、合同毛利减少
“营改增”实施后,合同预计总成本中的原材料、燃料和租赁费等发生的税项不再是实际成本的组成部分,合同预计总成本将比“营改增”前要减少,但变动较小。而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变动较大。因此,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营改增”前要降低较多。
3、税款垫付
由于业主工程款支付严重滞后,材料商没有收款,不给施工企业开足额发票。而税务机关对建筑业收入的确认,一般都是按合同约定或结算收入时点确认纳税义务时间。因此,即使存在应收账款,企业也不能减少或推迟确认销项税额。收款和纳税的时差造成了施工企业需垫付税款。
4、企业进项税额减少、税负增加
(1)分包进项税额减少。目前分包队伍比较混乱,小规模纳税人、挂靠经营、个人经营等现象较多,约33%的分包成本难以取得进项税。
(2)甲供材。甲供材由业主采购后以调拨的方式直接转给施工单位,不出具发票,不能取得进项。
(3)地材。由于地材供应商基本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取得进项。(4)混凝土。国家规定可以按照3%的税率进行简易征收,但不能取得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5)机械使用费。现场施工机械费中约50%来源于个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取得可抵扣的进项。
(6)现场水电费。基本为业主代扣,不能取得专用发票。
5、利润总额减少
“营改增”政策实施对企业利润总额指标影响大。增值税为价外税,工程造价不含税收入减少;销项税实际与理论差距大,实际抵扣减少纳税增加,纳税增加利润总额减少。
五、“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规范合作,提升企业内控水平
加强工程决算的管理,及时转变经营方式,扩大自营比例,积极寻找境外项目,控制好联营合作规模,规范合作项目成本管理,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做到笔笔账目有合法的原始依据,提高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强化纳税意识,杜绝在原材料采购环节和接受劳务过程中不要发票的现象。
2、提升管理,合理报价。
“营改增”后,“工程税金”如何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一定要在合同明示,既要考虑工程中标率,又要确保税款有来源,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发票条款(税率、发票类型、提供发票时间)。
3、关注分供方的纳税人资格。
在施工过程中,选择专业分包商、供应商、租赁商、劳务商等分供方时,加强对其准入的审核管理。在招投标、合同签订等环节,加强对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关资质、资料的审核,确保分供方能够提供合规发票。
与分供方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我方根据分供方提供的合规发票支付款项。相关管理部门人员事先要考虑分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再分析、评定谁的报价合理、有利于节约成本、降低税负,要把纳税筹划渗透到生产经营的各环节,达到合理控税,降本增效的目的。
“营改增”后,建议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作为分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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