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天府名品”品牌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天府名品”品牌管理,培育打造高端质量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化工作制度,规范开展“天府名品”标准制修订等工作。
鼓励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企业积极参与“天府名品”标准制修订活动。
第十二条【标准制定原则】“天府名品”团体标准遵循《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坚持“国内领先、国际一流”,具备合规性、规范性、先进性、必要性、经济性及适用性。
第十三条【标准制定流程】促进会依据省市场监管局的统筹规划,组织开展
6
“天府名品”团体标准立项、研制、先进性评价、发布、实施以及标准复审等工作。
第十四条【标准先进性评价】促进会负责建立“天府名品”标准先进性评价体系,明确评价原则、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规范评价程序,建立评价活动配套制度,保障“天府名品”团体标准的先进性。
第十五条【标准公开】“天府名品”团体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接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标准应用】 支持企业采用“天府名品”标准。支持实施效果显著的“天府名品”团体标准升级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推进“天府名品”标准国际化。
第五章 品质认证
第十七条【认证通用依据】“天府名品”认证工作依据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T 2860-2021《“天府名品”认证通用规范》规定的认证原则、认证流程、评价方法等要求开展。
第十八条【认证技术依据】“天府名品”认证技术依据包括由促进会发布的具体产品(服务)团体标准及认证联盟组织制定的相应认证实施规则等。
第十九条【认证实施规则】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天府名品”认证实施规则,对具体产品(服务)的认证依据、认证程序(初次认证程序、再认证程序)、认证后管理等做出规定。
认证实施规则经认证联盟秘书处确认后,认证机构报国家认证认可委备案后实施,相关情况认证联盟秘书处应及时通报促进会。
6
第二十条【申请委托认证】申请组织在认证联盟成员机构中自主选择委托认证服务机构。认证联盟成员机构对申请组织主体初审通过后,协商确定委托认证关系,并通报认证联盟秘书处,委托合同金额不得超出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行业惯例。
第二十一条【开展认证】 认证联盟成员机构依据DB51/T 2860-2021《“天府名品”认证通用规范》及相应团体标准,按照认证实施规则,对申请组织委托的产品(服务)开展认证。
第二十二条【获得认证】认证程序完成后,通过认证的,认证机构向申请组织颁发“天府名品”认证证书;未通过认证的,书面回复认证结果。认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认证结果报送促进会及认证联盟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认证证书】“天府名品”认证证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获得认证主体的名称、地址;
(二)获得认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产品认证适用),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服务认证适用);
(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四)认证证书编号;
(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8
第二十四条【品质认证制度建设】认证联盟负责制定认证工作管理制度,对认证范围、认证机构、认证人员、认证证书、认证标志、认证收费等做出规定,经省市场监管局备案后实施。
鼓励行业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学术团体和企业(组织)积极参与“天府名品”认证规则制定等认证活动。鼓励 认证联盟机构积极探索“天府名品”的国际互认,扩大影响。
第六章 自我声明
第二十五条 【工作职责】“天府名品”自我声明实施工作由促进会负责组织开展。促进会应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保障工作科学、严谨、公平、公正开展。
第二十六条【授权排除】 促进会根据质量风险、监管要求等制定暂不开展通过“自我声明”方式获得“天府名品”品牌授权的产品(服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报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后实施。目录内属于本企业(组织)已通过“天府名品”认证的产品(服务)的同系列产品(服务)(执行同一“天府名品”标准)的,可申请授权。
第二十七条【授权条件】目录外产品(服务)所属企业(组织)近3年未发生质量安全等事故、申报产品(服务)近5年未因质量、消费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未列入违法失信名单、承诺履行《“天府名品”认证通用规范》要求,企业应用了卓越绩效、六西格玛、精益生产、5S管理等相关质量管理方法,建立了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天府名品”品牌授权。
8
(一)获得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的;
(二)获得省级以上政府专利奖的;
(三)获得全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及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的;
(四
“天府名品”品牌管理办法(试行)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