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应注意的问题分析杨文福株洲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湖南株洲 412007 摘要: 目前建设市场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 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越来越大, 对专业技术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 数家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 以联合体的名义对某一工程进行投标, 越来越成为填补企业资源和技术缺口、提高企业竞争力以及分散、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适应当前市场环境的一种良好方式。本方从工程建设合体投标的特征及其具有的重大意义入手, 分析了工程建设联合体主体单位及各成员方的权利、义务和投标中应注意的问题以及联合体投标应遵守“诚信为本”的观念。供类似联合体投标参考。关健词: 工程建设联合体投标特征权利、义务合作伙伴共同投标协议诚信为本引言: 现在的工程建设项目, 投资规模越来越大, 施工专业技术水平要求越来越高, 单靠某个施工企业已经很难组织起各种资源。为了填补企业资源和技术缺口, 提高企业竞争力以及分散和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一家施工企业常常联合一家或数家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 以联合体的名义对某一工程进行投标。一、工程建设联合体投标 1 、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并以该联合体的名义即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 2. 工程联合体的特征及其意义工程建设联合体各方为共同投标需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即联合体协议书) ,明确约定各方应承担的工作和职责。联合体中标后,为完成中标项目, 各方将按照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既是利益共同体, 也是责任共同体。联合体中标的, 联合体各方之间也要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对工程建设联合体成员间承担连带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工程建设投标联合体主要有如下特征: 1) 主体的有条件性。《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法律或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具备的资格、实力、专长,依据优势互补的原则, 成立投标联合体, 争取投标成功, 联合体的成立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 2) 组成的自主性。联合体应根据自主的原则组成, 其行为属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行为。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招标投标法》第 31条第 4 款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3) 组织的临时性。工程建设联合体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在开标评标定标之后,如果联合体未中标,则联合体即解散; 如果联合体中标, 则联合体依照联合体协议确定的各方在招标项目中承担相应的工作和责任, 在完成招标项目并经有关方面验收后解散, 所以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 联合投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小型企业可以通过联合的形式增强竞争能力, 分散投标风险, 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而大型企业可以通过专业化小型企业联合, 取长补短, 优势互补, 增强竞争能力; 另外, 通过联合体投标方式, 可以使更多的投标单位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提高竞争激烈程度, 保证工程顺利建设。二、工程建设联合体主体单位及各成员方的权利、义务工程建设联合体应当选择联合体一方为主体单位( 或牵头单位) ,主体单位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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