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小学生体质安康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安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的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采光、通风、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文体活动器材、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合理控制班级的学生人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做好传染病疫情、群体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惹事件的相关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和课外作业,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确保学生课余休息、睡眠时间。
小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不超过6小时,初中学生不超过7小时,高中学生不超过8小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平安管理制度,校长是学校食品平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设立的食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依法获得相关证照,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其从业人员每年进展一次安康体检,获得安康证明前方可上岗。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学生营养知识的研究和宣传工作,指导学校和家长为学生提供科学合理的营养膳食。
学校和家长应当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保证学生营养摄入平衡,促进学生安康成长。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安康体检制度,组织学生每年进展一次安康体检,并建立学生安康档案。
学生安康体检机构在完成学生安康体检后,应当作出个体与群体安康评价,向学生、学校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反应,提出改善学生安康状况或者进一步检查的建议。
学校对学生安康体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并配合家长采取相应的干预或者防治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披露学生的体检结果以及可能涉及隐私的内容。
第四章 保障与监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教育、体育、卫生、财政、公安、食品和药品监视、人力资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参加的学生体质安康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学生体质安康促进工作。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学生体质安康促进工作作为评价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根据。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学生体质安康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学校体育设施建立、学生营养安康促进工程的投入和资金监管力度,保证学生体质安康促进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二条 以下行政管理部门在学生体质安康促进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专门工作机构和人员,详细负责学生体质安康促进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施行学生体质安康监测和预警制度,加强对学生体质安康促进工作的监视检查;
(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开展学生体育训练、比赛、健身活动和体育传统工程学校建立工作;
(三)食品和药品监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学校的食品平安工作,对学校食堂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对学校周边的食品平安进展重点监视检查;
(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指导学校的卫生工作,定期对学校的传染病防治、饮用水卫生平安、学生安康体检等工作进展监视检查,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效劳;
(五)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学生体质安康促进工作经费给予保障和监视;
(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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