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下) 关键词: 《民法通则》/ 民事责任/ 物权请求权/ 侵权责任体系/ 民法典内容提要: 权利、义务、责任是法律的基石, 法律的内容是在权利、义务、责任的基础上展开的, 民法也不例外。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值得重视, 物权法和未来的民法典应当继受《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责任制度。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当借鉴《德国民法典》和旧中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 设立物权编和债权编, 但是不必规定物权请求权, 可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 规定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 不仅不会破坏物权与债权的科学体系, 而且会使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更加明晰, 使债与责任的区分更加明晰。(二)《民法通则》规定多种侵权责任形式的理由 1.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与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比较《民法通则》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在用词上和含义上与妨害除去和妨害防止有近似之处, 但也有不同, 对其进行比较, 首先要讲明妨害除去和妨害防止的含义。《德国民法典》第 1004 条第 1 款规定:“所有权被以侵夺或者扣留占有以外的方式侵害的, 所有人可以向妨害人请求除去侵害。有继续受侵害之虞的, 所有人可以提起停止侵害之诉。”德国学者在阐释该条规定时, 将其概括为“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1] 。旧中国民国时期“民法典”第 767 条规定:“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者侵夺其所有物者, 得请求返还之。对于妨害其所有权者, 得请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权之虞者, 得请求防止之。”对该条规定学者将其概括为“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 这一概括在学理上也适用于对《德国民法典》第 1004 条第 1 款的规定, 二者统称为所有物保全请求权。所有权保全请求权中所规定的”妨害”是什么?德国学者解释说:“第 1004 条规定除剥夺或者扣留占有之外所有妨碍所有权的形式。……由于所有权的目的就是在人们共同相处的前提下为所有人享受其用益提供全面的保护, 因此凡是影响这种用益的行为都属于妨害之列。”[2] 我国台湾学者有说:“所谓妨害, 即不法侵害阻碍致所有人不能圆满行使其所有权之意。”[3] 有说:“所谓妨害, 指以占有以外之方法阻碍或侵害所有权之支配可能性。”[4] 德国学者在阐释“妨害”一词时, 也用“侵害”二字, 如说:“该请求权所针对者, 为妨害行为人, 即侵害人。”[5] 德国学者和我国学者列举的妨害的事例主要有 7 种类型:, 例如无权占有他人土地兴建房屋、践踏不动产、对物的损坏、用气枪射落别人家的葡萄。 2. 可量物与不可量物的侵入, 例如丢弃废料或垃圾于他人庭院, 蒸汽、噪音和震动的侵入。 3. 无权使用或者利用他人的物, 例如在他人建筑物上悬挂招牌、涂写标语; 未经许可, 进入他人土地拍摄所有人不愿公开的建筑。 4. 妨碍所有权的行使, 例如利用他人土地作为通道, 停车于他人车库。 5. 否认他人对物的所有权, 例如甲宣称乙的物归他所有。 6. 土地登记错误、遗漏或不实, 例如冒名将他人土地登记为己有, 或基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等无效事由而为所有权移转登记。 7. 在德国司法实践中认可“意识性影响”的妨害。“所谓意识性影响”是指第三人的行为妨害了物的使用人本来不应当被剥夺的美感或者风俗。例如, 某邻居将其在居民区的不动产作为报废车的堆放场地使用。不动产所有人 E 只要往外看, 就不可避免地看到这些报废品, 因此他认为他受到妨害。再如, 在相邻房屋内外从事色情活动。司法实践中认定这种妨害, 不过, 这种行为不是特别突出, 则不构成妨害[6] 。什么是妨害除去请求权?德国判例和学说的主流观点是以妨害状态的继续性之有无为基准对二者加以区别。即对于继续性“侵害”的将来之“妨害”, 适用妨害除去。“如果妨害已经发生并且呈持续状态,那么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排除妨害。”[7] “所有权受侵害者, 得向侵害人‘请求排除妨害’。其条件是, 该妨害仍在持续, 或存在任何时候会产生新妨害之状态。”[8] 什么是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是在妨害发生之后, 有继续受妨害之虞者, 原受害人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1951 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个判决“规避了《德国民法典》第 1004 条第 1 款第 2 句的规定”, 只要存在不法行为的危险, 当事人就可以提出停止侵害之诉,而不以侵害行为已经发生为前提[9] 。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发展都说明,“妨害防止”在于预防妨害发生或继续发生。“所有人有权不许可他人违法妨害其所有权, 他因此可以在此种妨害产生作用之前阻止它。其前提是妨害已经危及到所有权, 即具体的某个危险已经形成。按照今天的多数意见, 尽管第 1004 条第 1 款第 2 句( ‘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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