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 失,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XX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 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国有资产
医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 失,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XX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 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 的,依法取得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 源的总称。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存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 行;拟处置的资产,必须经过论证、专家鉴定或技术监督部 门出具的处置意见;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与置换涉及到 残值等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四条
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
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关系界定明确后再进行处 置。
第二章资产处置范围和形式
第五条学院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范围包括:
(一) 闲置资产;
(二)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 资产;
(三)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 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 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 已经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学院资产处置的形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 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一) 无偿调拨,指以无偿转移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 使用权的行为。
(二) 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 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 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 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 报废,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 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五) 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账损失及其他非正常 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章资产处置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资产处置应在学院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 组,主要成员由计财处、监察审计室、资产管理部门组成, 组长由计财处处长担任,办公室设在计财处,负责资产处置 工作。具体工作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包括设备与实验 室管理科、总务处、图书馆。
第八条 学院资产处置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 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资产处置实行归口初审制度,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单位相关资产的报废、报损等处置 申请进行初审,并提出处理建议。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 门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负责,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国有资产 处置工作落实责任到人。
第九条资产处置工作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 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章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第十条 各单位进行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
资料:
(一)对学院内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各资产使用单 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附有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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