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
申报材料要求
一、许可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
(一)饲料添加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根据生产工艺不同,饲料添加剂分为饲料添加剂(Ⅰ类)和饲料添加剂(Ⅱ类)两种类型。
饲料添加剂(Ⅰ类)包括以下类别:
、化学和物理方法直接生产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并符合饲料添加剂维生素A /D3微粒国家标准的产品。
,经加工生产的稳定的复合酶制剂。
,经加工生产的稳定的复合微生物制剂。
饲料添加剂(Ⅱ类)包括以下类别:
(Ⅰ类)产品浓度而生成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酶制剂、微生物添加剂、抗氧化剂、防腐剂、电解质平衡剂、着色剂、调味剂或香料等同一类多品种饲料添加剂混合配制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Ⅰ类)产品进行精制、脱水、包被等工艺处理而生成的添加剂产品。
(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添加量不超过10%。
二、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
(一)申报材料具体内容见《饲料添加剂(I类)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表1)、《饲料添加剂(Ⅱ类)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表2)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表3)。
(二)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
(三)申报材料中不应夹带与申证无关的信息。
(四)申报材料应按申报表顺序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附页。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省级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三、申报材料的内容要求
(一)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企业申报表(见表4,以下简称《申报表》)
按表格的要求填写具体内容。
(二)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时编制。
生产许可证编号:新办企业不填写,已获证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企业名称:应与工商部门登记名称一致,以公章为准。新建企业尚无公章的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企业注册地址:指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的地址或拟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和传真:电话号码前应写明地区号。
企业生产地址:指生产设备所在地。
本表中除企业简介栏外,各栏仅填写与申证产品相关的内容,对于兼产其他产品的企业,可在企业简介中介绍。
企业名称:应与封面一致;企业名称变更后相关证件中的名称来不及改变时,应在填写此项时另附页予以说明。
总人数:企业在册实际参加工作的且与申报产品有关的人员数量。
主要机构设置:指管理机构和技术部门,应设质量检验部门。
技术人员:是指取得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获得技术职称的人员,特有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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