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提高建筑队伍整体素质,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相关法规政策,现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州及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
第四条凡工商注册地在 本省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和工商注册地在扩权县、(市)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五条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扩权县(市)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一)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及钢结构、建筑幕墙、爆破与拆除、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二)劳务分包序列资质(不含一级资质);
(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中未明确的内容,即不属于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其它行政许可。其它行政许可由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督的企业其及下属一级的企业的建筑施工资质由省建设厅直接实施。
第八条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实施意见》第四十二条所列各类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无等级资质(不含高速公路配套的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第九条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含属地化管理的中央在川企业),《实施意见》第四十二条所列各类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高速公路配套的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不分等级及民航、铁路部门管理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按《实施意见》规定的申报程序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涉及相关专业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第十条已取得工程设计行业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第十一条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企业,资质许可审批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
(一)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
(二)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审批部门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审批权限核定;
(三)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实施细则》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第十三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一)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的专业工程类别资质一般不能超过5项,并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三)选择专业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原则上可申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且不得申请劳务分包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确实达到资质标准的,可以申请不超过现有主项资质等级的总承包资质,但总承包资质须变更为主项资质,且主增项资质符合前款要求。
(四)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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