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辞职报告马上走
篇一:不交辞职报告直接走人
员工没有递交辞职报告,也没有办理工作交接,就突然离开企业,失去了联系,企业面对不
辞而别的员工应如何应对。有朋友看过后说对于操作方法已经明白了,但是,这种类型的员
工工资应该如何支付呢天属于严重违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
严重违纪,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给员工发出一个书面通知,通过ems快递送达员工处,从而
免除后顾之忧。
2、如何解决损失赔偿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为此提起诉讼,显然不具有现实意义,因为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
不成正比。另外,员工不辞而别又不属于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故用人单位亦无法通过设定违约金来制约此种行为。根据劳动
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
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对用人单位而言,提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损失计算办法及大致数额并不与现行法律
规定相抵触,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未提前通知单位擅自离职的,根据应通知日
期折算单位损失,此作为单位寻人顶岗的费用,双方协议约定在末月工资中扣除。此种做法并不与现行规定相悖,也符合企业操作实际。
3、如何解决服务期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问题员工在擅自离职前曾与单位签订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则存在该协议是否继续履
行的问题。劳动者擅自离职,未履行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追索违约金。
而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并不因劳动者不辞而别而免除。劳动者一方仍需遵守竞业
限制约定,违反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拟放弃
敬业限制义务的,应向劳动者履行告知程序。对于员工不辞而别的现象,用人单位应及早防范,在日常管理当中加强规章制度培训,
提示相关风险,同时,规范自身管理流程,减少员工擅自离职的概率及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4、工资发放结算问题有的用人单位由于实行当月工作当月结算的方式,这样就造成某些员工在领取当月工资
后不辞而别,给单位接续工作造成很多麻烦。事实上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改变上述工资发放日
期,采用当月工作,次月发放的方式(一般都采用次月月中前发放),而且制度上完全可以规
定,对于辞职员工当月剩余工资采用现金结算和个人签字领取的方式。这样用人单位对不辞而别的员工也有了一定的经济约束。
5、规章制度交接程序问题用人单位还应当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辞职后的交接程序及相关要求,特别应规定全部交接
程序走完才可最后结算工资,这样用人单位对该问题处理就有了制度上保证和依据。用人单位还应当在制度中规定,员工离厂时应交还借用的办公用品、工具及工作服装(领取时务必做好原始记录),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按未归还物品的金额或折旧价向劳动者索赔。
篇二:辞职不被批准,可以走人吗?辞职不被批准,可以走人吗?前程无忧网友“netstyle”的困惑:我好不容易异地求职半年多,终于敲定了下家,面试公司已经发了正式的入职通知书到
邮箱给我。我去跟部门老总请辞职时他表示理解,不过他说公司现在缺人,招人不好招,除非等公
司招到合适人选,或者我自己推荐了合适人选后,才能放我走。我是这边的省区负责人,要
找个合格的人选来接替我难度很大,新手不敢用,老手又短缺,现在又是年中,不好招人。部门老总说,如果没招到合适人选,即使他这里放人,大老总也不会签字答应的。我跟
现在这家公司其实挺有感情的,不想把关系闹僵,肯望“和平分手”好聚好散。请问,我提
前30天递交书面离职申请后,是否可以自动离职?另外,我的劳动合同下个月就要到期了,到期后我不续签也是可以自动离职的吧?前程无忧网友“白极雪”精彩答复:记住,你要提交的是辞职报告,不是辞职申请!在递交辞职报告时,最好能留个证据。
如果上司刁难的话,让他本人签收比较困难,如果上司有秘书或者助理的话,你可以让秘书
或助理代为签收,记得把这个签收的文件证明保留好。如果不肯签收,在递交辞职报告时,
口头跟上司聊聊关于辞职的事,并说明辞职报告就放在他那儿了,同时,把你们的聊天内容
进行录音。你也可以用公司的邮箱发送离职邮件给上司,试着用邮件或者短信询问上司的意见,保
留证据。一般来说,提前一个月通知辞职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除非你和公司有特殊的约定。此外,合同到期不续签视为劳动关系终止,可以自动离职。还有一条,不知道你跟新东家是怎么约定到岗日期的?老东家的办事流程你是知道的,
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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