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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合同书(第二部分)
Consignment contract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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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价非当地市场最低供价的, 甲方应对其提高部分向乙方双倍赔
偿。
第百条甲方无正当理由停止向乙方供货的, 或逾期 5 日未向
乙方供货的, 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
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百一条甲方对乙方所有应付款项逾期未付的, 乙方可在结
算时直接扣收,并享有每日收取 %滞纳金的权利。甲方未能
就扣收部分提供增值税发票的 (退残款、退货款、 降价款除外),
乙方可加收 17%的代缴增值税款,
第百二条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货款的,
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对货款结算另有约定的
除外。
第百三条甲方应以 / (任选一种)( 1、自合同签字之日起 5
日内以现款; 2、从第一次货款结算开始扣收直到扣完为止)方
式向乙方交纳万元的售后质量保证金, 在双方合作期间内, 售后
质量保证金发生扣除的, 甲方应于扣除之日起三日内补足质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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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金,逾期应承担日千分之一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
如果停止合作,甲方应另向乙方交纳 3 万元的售后质量保证金。
从产品清场之日起至乙方已经销售的甲方所有产品保修期满止
发生的一切退货、 维修及赔偿责任等费用, 由乙方直接用甲方交
纳的质量保证金抵补。 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在产品清场后 6 个月后
且甲方提供的所有产品保修期均已届满后 10 日内由乙方退还给
甲方。如该质量保证金不足抵补上述费用则乙方享有追偿权。
第百四条本合同有效期内, 因甲方(包括甲方工作人员及代
甲方提供服务的相关人员) 原因造成乙方名誉损失的, 应当向乙
方承担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违约责任, 具体数额由乙方单
独决定,甲方应当在乙方发出关于造成名誉损失的有关通知后的
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的乙方可在发出通知后的最近一次结算货款时予以扣收。 上述通知内容应当包括因甲方原
因造成乙方名誉损失的具体事实及相关材料, 乙方确定的甲方应
当承担的违约金具体数额。
第八节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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