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平台泄露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制
【摘要】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大数据时代已形成。在此背景下,个人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近些年,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屡见不鲜,公民信息权利难以得到保障。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各方平台“凌驾”用户浅谈平台泄露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制
【摘要】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大数据时代已形成。在此背景下,个人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近些年,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屡见不鲜,公民信息权利难以得到保障。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各方平台“凌驾”用户之上,在法律的边缘肆意泄露个人信息。本文将基于对“个人信息”的界定来进行探讨信息是否可以进行泄露,并提出相关的建议进行法律规制,从而达到合理利用信息,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大数据市场稳定的目的。
【关键词】平台 个人信息 法律规制
1成因
(权)性质的学说争议
(1)个人信息权否定说;(2)基本权利和自由说;(3)物权说或所有权说;(4)隐私权说;(5)一般人格权说;(6)人格权兼财产权说;(7)框架权说;(8)具体人格权说。八种学说各有各的依据,但就个人而言,我赞同具体人格说。
由于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在权利内容权利边界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交叉这使得两者更加难以严格的区分,且随着网络技术和高科技的进一步发展,个人信息和隐私之间的关联性也将进一步加深。在这种紧密的关联下,如何界分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就显得尤其必要。
“个人信息”
数据共享是一种重要的数据利用方式,数据共享除了本身是对个人信息的再利用,还有被共享者获得了这些信息数据后,其可能对其进行再次加工、利用,甚至再次进行共享。哪些主体可以获得那些数据并不确定,且其障碍还在于信息的被共享者在多大范围内使用和利用这些信息,而信息权利人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对共享的数据进行追踪和控制。
“个人信息”
“三方平衡”是指个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利益(核心是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利益)、信息业者对个人信息利用的利益(核心是通过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和衡。个人信息的保护需要考虑整体利益,很多情况下我们并不能只考虑保护个人信息而且侵害其他方利益,我们应该寻求一个平衡点。
2法律规制
第一,制定人格权法,全面确认个人信息权。要想清晰地将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区分开,在人格权法中单独规定个人信息权就必不可少。确认个人信息权为一种人格權,不仅有助于个人信息权在一定权利范围内行使和保护,更有利于防止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内涵的过度重复,以及防止妨害他人的行为自由。所以,在我国未来的人格权法中,应当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单独的人格权予以规定。第二,需要将人格法中的隐私权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分出更小的细枝—个人信息权。从而使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划定范围,起到精准管制的作用。
有效规范信息主体的授权范围:(1)授权必须是明确的。(2)必须针对数据共享特别授权。在收集、利用个人信息时应当取得个人的授权,数据共享也应当取得信息主体的特别授权。(3)必须严格限制概括授权。
数据共享应遵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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