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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也无权处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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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也无权处分反对但又囿于物权行为理论解析无权处分(参见王利明摘要:论无权处分,《中国法学》, 2001 年第 3期 83 页;孙鹏摘要:论无权处分行为,《现代法学》(重庆) 2000 年。 ~36. 第 39 页。王轶摘要: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中外法学》, 2001 年第 3期 279 页。),一致没有取得成功。本文以物权、债权及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的本质为分析工具,论证了因无权处分所引发的各种法律关系的实质,回答了不同法律主体在无权处分关系中的法律保护,指出了物权法律关系应置于《物权法》中规范调整,得出了无权处分合同乃确定的有效合同以及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条款对无权处分合同条款的可替代性。[ 无权处分;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善意取得;权利瑕疵责任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布后, 针对其第 51 条无权处分的规定,学者多有意见、争论,见仁见智。时至今日,尚无通说定论。意见既未统一,争论当为继续。《合同法》第 51 条规定摘要: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反对解释,在权利人不予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在订立合同后没有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依体系解释,在权利人追认前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以前,该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此,有三个新问题值得提出和探索摘要:一是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对财产权利人而言,如何保护其财产权利;二是无权处分人和他人订立的以移转他人财产为标的的合同,其效力状态终究有何决定;三是在权利人不予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没有取得处分权的情形,《合同法》第 51 条之适用所引发的法律关系如何和善意取得、不当得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等制度相协调。对此等新问题, 笔者表己浅见,谨充砖材。一、无权处分行为引发的法律关系系统和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所谓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和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1 在无权处分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中,有在财产权利人和无权处分人之间,因无权处分人擅自处分权利人财产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的形成非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是基于法律对权利主体的财产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权利人凭其享有的财产权利,可以直接支配该标的物并可得以排除他人的(包括无权处分人)无权干涉。这一法律关系实质上是物权法律关系。在无权处分人和财产受让人之间,基于双方的合意,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以请求特定的相对方为特定给付行为的债权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基于上述债权法律关系,无权处分人在法律上有移转无权处分物和受让人的义务,受让人有依交付或者登记取得此项财产的权利,受让此项财产权利的行为实施完毕并获得法律认可, 依据法律有关财产权利效力的规定,受让人就享有了直接支配受让物并得排除他人(当然也包括权利人和让和人)干涉的权利。此为物权法律关系。在第一个法律关系中,无权处分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此举直接侵害了权利人的财产权益。确认并保护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权益,是物权法最核心的精神。不论此财产所有权是作为交易行为的前提,还是作为交易行为的结果。为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财产权利人可依据物权的法律效力,直接提起物权性质的物权请求权保护或者债权性质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护。物权的效力以及物权请求权保护和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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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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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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