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案例:我国某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进口方信用证规定品名为“ APPLE WINE ”, 某公司为了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证上均用“ APPLE WINE ”。不料货到国外后遭海关扣留罚款, 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 CIDER ”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损失。答: 1、海关罚款是因为单据上的名称与包装上的不符。 2、我方公司应承担责任。案例: 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hand-made writing paper ), 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手工制造,对方要求我方赔偿,而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是: (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而且关键工序完全采用手工; (2)该交易是经买方当面看了样品才成交的,而且实际货物品质又与样品一致, 因此应认为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答:这笔交易中,买卖双方是采用以商品制造方法来说明商品品质的。双方在合同的商品品名以及卖方所提交的发票、提单等各项单据中都以“手工制造书写纸”标明该商品,即“手工制造”是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品质担保,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的买卖, 卖方即负有交付与说明相符的商品的义务。如果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在本案例中,合同项下的货物,尽管其生产工序基本为手工制造,而且在关键工序上纯系手工操作,但由于其中部分工序已改用机械操作,这就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案例:A 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 CIF 合同,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 200 箱,每箱 24罐× 100 克”,即每箱装 24 罐,每罐 100 克。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 200 箱,每箱 24 罐。每罐 200 克。国外买方见货物的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销合同。问:买方是否有权这样做?为什么? 答案: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包装规格明显不符,已构成违约。卖方的做法可能给买方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与损失可能影响商品的销售,使买方的原有商业目的落空。在贸易管制严格的进口国,进口商在进口许可证中申报的数量与实际到货不符,会遭到海关当局的质询,甚至被怀疑逃避进口管制、以多报少、偷漏关税等行为而被追究责任。所以,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撤销合同。案例:某出口公司与国外成交红枣—批,合同与信用证上均列明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装船时才发现三级红枣库存已售完。于是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红枣仍按三级计价。”问:这种以好顶次、原价不变的做法妥当吗? 答:本案在实际应用中应该考虑的是教训:即合同签订和收到信用证后,卖方应该积极备货,由此就不会发生等到发货时才发现库存的货物告罄的情况,也就不会有本案发生——这是本案的实际意义。至于本案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当然是可以的,但是仍有风险,那就是买方得便宜卖乖,即如果在发票上加注,二级红枣仍按三级计价,那就是说明所交货物不是信用证规定的三级品,那么,开证行可以以品质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为由,拒付货款。而买方甚至可以借此以不付款为要挟,要求降价,则卖方不但亏掉二级与三级的差价,还要再打折——这种风险不是不会发生。因此,本案例既然是信用证结算,而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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