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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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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i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 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 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在消防安全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 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签字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 办。
第十四条学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学校保卫处每年组织的消防器材的检测 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日常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 通道畅通。
第十五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 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 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 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保卫处人员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 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保卫处备案。
第十六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 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 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 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七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 保卫处备案。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 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保卫处申办审批手 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 定。
第二十条 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 责任,承租人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消防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 更新。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二条保卫处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学校各部门及驻 校各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 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 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 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 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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