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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中外合资经
毕。各方首期出资应在
三个月内到位 15%。逾期未缴清出资者,应按月支付 %的近期
利息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人民币和外币按付款当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律折算。
第 条: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
出资,必需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未设立任何担
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第 条: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取得
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
为自已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
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第 条:合营各方缴付的出资额均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
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再由合营企业据此向投资者发给出资的证明。
第 条:在经营中,如发现资金不足,经各方协商增加数额,
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按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追加或调整出资比例。
第 条:合营期内,合营企业无特殊情况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第 条: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权优先购买。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
须经合营他方同意。
第 条:合营一方向非合营方转让其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
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六章合营各方责任
第 条:合营各方责任如下:
第 条:甲方(中方):
(1)向中国审批机构办理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手续,并办
理合营企业登记注册等所有开业前的手续。
(2)管理及人员招聘、培训工作。
(3)在合营企业开业前,为外方工作人员申请出入境签证,
并为他们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便利条件。
(4)办理本合同规定的及合营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外方):
(1)派出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共同管理、协调好企业的生产、
经营业务。
(2)办理合营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董事会
第 条:本公司(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董事会成
立之日。
第 条: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
乙方委派 名,董事长一名,由 方指定,副董事长 名,由 方指定。
第 条:董事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 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
事宜。
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
(一)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
(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四)合营企业的分立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
(五)一方或数方将其在本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
(六)抵押公司资产;
…………
第 条: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其
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履行。
第 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在公司住所
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经
名(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以上的董事提议,可有董事
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
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 10 日前以书面开式发给全体董事。
会议记录归档保存。
第 条: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应当有 名(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 条: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年会和
临时会议。
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
表其出席会议。
第 条:如果一方或数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
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 日内不能就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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