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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Z 77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 2171—2015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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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家庭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集中或分散处理,到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设备和构筑物的总称。
污水再利用
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用于农业灌溉、渔业等用水的行为。
4 一般要求
应根据村庄所处区位、人口规模、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点及排放要求,结合当地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污水收集和处理模式进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提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处理农村生活污水,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与技术,在污水收集时,要注意雨污分流,鼓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再利用。
对分布在城镇周边、可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应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对于污水处理达标后用于农田灌溉的,应设置水量调蓄设施。
5 排放要求
农村分类
为了便于对农村水污染控制进行分类指导,本标准根据各地农村的经济状况、基础设施、自然环境条件,把农村划分为3种不同类型:
a) 发达型农村是指人均纯收入>6000 元/人/年,基础设施完备,住宅建设集中、整齐、有一定比 例楼房的集镇或村庄;
b) 较发达型农村:人均纯收入 3500~6000 元/人/年,有一定基础设施或具备一定发展潜力,住 宅建设相对集中、整齐、以平房为主的集镇或村庄;
c) 欠发达型农村,是指经济状况差,人均纯收入<3500 元/人/年,基础设施不完备,住宅建设 分散、以平房为主的集镇或村庄。
控制项目
参考GB 18918和GB 8978的有关规定,结合GB 3838、GB 5084、GB 11607、GB 3097等水环境质量标 准的水质指标要求,污染物控制项目共1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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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级
参考 GB 18918 和 GB 8978 的有关规定,将控制项目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一级标准又分为 A 标准和 B 标准。
排入国家、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或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 作为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以及排水不能汇入地表水系时,执行一级标准的 A 标准。
对于发达、较发达型农村,当出水排入 GB 3838 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和游泳区除外〕、GB 3097 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 B 标准。
对于欠发达型农村,当出水排入 GB 3838 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 泳区除外〕、GB 3097 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二级标准。
当出水排入 GB 3838 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 GB 3097 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时,执行三级 标准。
标准值
参考GB 18918和GB 8978的有关规定,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污水水质,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 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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