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的报废标准
以下类型的灭火器应予以报废
1. 酸碱型灭火器;
2. 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 贮气瓶干粉型灭火器;
4. 不可再充装型已使用五年以上灭火器;
5. 倒置使用型灭灭火器的报废标准
以下类型的灭火器应予以报废
1. 酸碱型灭火器;
2. 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 贮气瓶干粉型灭火器;
4. 不可再充装型已使用五年以上灭火器;
5. 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6. 软焊料或铆钉连接的铜壳型灭火器;
7. 铆钉相连的钢壳型灭火器;
8.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8. 非必要场所配置的且需进行维修的卤代烷灭火器;
9. 国家规定的不适用的或不安全的灭火器。
存在下列情况的灭火器必须报废。
1. 维修单位要求报废;
2. 筒体严重锈蚀或严重变形的;
3. 铭牌脱落或模糊不清的;
4. 没有生产厂名或出厂日期的;
5. 省级以上的公安部门明令禁止销售,维修或使用的;
6. 当有锡焊、熔接、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时;
7. 当钢瓶或筒体的螺纹受损时;
8. 因腐蚀而产生凹坑时;
9. 当灭火器被火烧过时;
10. 当氯化钙型类灭火剂已经被用于不锈钢灭火器中时;
11. 当某些类型灭火器按国家规定应予报废时;
12. 当铝制钢瓶或筒体的灭火器暴露在火堆前,或重新刷漆并用烘炉烘干温度超过
16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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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类型
报废期限(年)
手提式水型灭火器
6年
手提式(贮气瓶式)干粉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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