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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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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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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住所,拟设地金融发展情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方
针及未来发展规划;
(二)股东基本情况。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情况介绍及出资比例;拟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法人
股东当年度年检合格的营业证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居民身份证
复印件、出资额、股份比例、个人信用状况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
录证明等。
(三)出资人(不含自然人)经审计的近 3 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当承诺遵守国家及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
有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
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六)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当包含公司合法经营和风险防范的有关内容;
(七)筹建方案。包括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职能部门设置、公司治理结构、
主要管理制度、选址方案和拟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及简历;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股东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九)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
审,州(市)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省金融办审查并决定,审查时限分别为 20 个
工作日。
省金融办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
进行资格评审,并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期为批准之日起 3 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
发起人应当在筹建期届满前 1 个月提交延期筹建申请,由县(市、区)行政主管
部门受理和初审,州(市)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省金融办审查并决定。筹建延长
期限最长不超过 2 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
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筹建资
格:
(一)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股东有故意犯罪行为的;
(三)更换发起人的;
(四)更换股东数量或涉及变更股权比例超过 1/3 的;
(五)降低注册资本额度的;
(六)超过筹建延长期限未提交开业申请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符合开
业条件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营业场所、组织架构、各项规章制度等有关材料;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六)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七)主要管理制度和公司组织机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由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
初审,州(市)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省金融办审查并决定,审查时限分别为 15
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公司法
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从事相关经济工作 5 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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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舍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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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