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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土地使用相容性表
土地分类
建筑分类
C
R
U
C1
C2
C3
R21
市行政中心
(市民中心)
▲
○
○
行政办公设施
▲
○
○
商业写字楼
○
▲
▲
大型金融商贸设施
○
▲
▲
市级文化娱乐设施
○
▲
▲
公寓式酒店
○
○
▲
市政公用设施
○
○
○
▲
社会停车场
▲
▲
▲
○
注:1、▲为允许设置;○为经批准后方可设置;其余为不允许设置。
2、C:公共设施用地,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
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C3: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R: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R21:住宅用地。
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3、社会停车场、公交中心站和首末站、雨、污水泵站、110KV变电站等市政公用设施或管理用房必须结合公共绿地景观设计设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
地块划分与出让
(1)核心区地块面积中已包括了区内支路用地,项目建设时必须根据规划要求留出地块间消防通道及支路用地;相临地块之间在交通组织、空间景观塑造、停车、地下空间开发等方面应彼此综合协调,并通过专家论证。
(2)主轴线区域的建设项目,应进行深入的规划设计和可行性方案论证后明确具体地块用地界线和景观特征;含高架城市阳台的沿江区域内出让地块的开发建设,应满足沿江城市轮廓线的控制和景观层次要求,各地块内部景观要求与城市阳台的整体景观协调一致,自然过渡。
(3)由于本规划区域内涉及到的轨道交通线路尚属可行性研究阶段,因此其穿越地块的出让土地在规划设计时应考虑预留接口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4)整体出让的地块(大于等于两个地块),在遵循有关土地开发强度的各项指标的基础上,其功能和布局结构可适当调整,指标可总体平衡,调整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整体出让地块或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块,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对整体出让地块中含有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应在基本满足原有规划容量总体指标的前提下综合平衡,其中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调整要求经过专家组论证认可。
开发强度指标
在核心区开发总量基本不变的条件下,为有利于城市景观的形成,规划允许市民中心两侧出让地块建筑高度、容积率采取浮动范围控制,开发强度适当调整。鼓励地块向高层、超高层发展。
第十一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第十二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步行交通需要,鼓励架设穿越城市道路或用地界限的空中人行廊道,要求符合下列规定:
(一) 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
(二) 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建筑边界控制
第十三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建筑间距控制应符合杭州市有关规划技术规定和本规定建筑边界控制要求,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部门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由于钱江新城核心区内开发强度大,高层建筑密集,城市景观要求高层建筑尽量临街设置,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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