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度问责制度第一篇: 行政问责制度 xx 医院行政问责制度为切实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权力,推进依纪行政,根据医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问责的原则有责必问的原则; 逐级问责的原则; 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体现政策的原则;从严治理,违者必究的原则。二、问责的对象各科室主任、副主任、负责人、科室主管领导,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制度问责。三、问责的主体(一) 问责事项 1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即: 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主管部门和医院的决定, 政令不畅的;对医院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2 .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即: 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对医院要求及时办理的事项, 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3 .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即: 对医院和卫生厅作出的重要布置及安排的工作任务,消极对待, 执行不力, 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 影响整体部署安排的。 4 .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即: 对职责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二) 问责方式 1、(1 )诫勉谈话; (2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 )责令公开道歉; (5 )通报批评; (6 )调整工作岗位;(7 )停职检查;(8 )劝其引咎辞职;(9 )责令辞职;( 10 )建议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以上问责方式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 由纪检监察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 、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严重, 影响较大的, 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3、1 年内出现 2 次以上被问责的;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采取不正当行为, 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 影响问责实施的,应从重处理。(三) 问责程序反映情况存在的, 由纪检监察室初步核实并向医院领导班子提出书面建议, 由医院领导班子或者纪委书记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纪检监察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医院调查组进行调查。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 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 纪检监察室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向院领导班子提请暂停其职务的建议。调查时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并进行核实, 如其成立, 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调查工作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并向医院领导班子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 经过批准, 可延长 5 个工作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调查终结后, 由医院作出行政问责决定。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告知被问责人。被问责的行政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 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医院领导班子提出申诉。申诉期间, 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医院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 维持原决定。 2 、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3 、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第二篇: 学校问责制度学校问责制度为严肃学校行政纪律,规范学校行政及教师行为, 提高学校行政效能, 促进教育教学质量, 现制定学校问责制度。一、问责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学校全体教职工。二、问责原则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三、问责的主要内容(1) 教育、教学质量下降;或发生教育教学事故; (2) 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3) 对所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理或拖延办理的; (4) 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 (5) 学生出现伤害事故, 或造成学校财产重大损失; (6) 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的; 四、过错的处理对于违反问责规定主要内容的教职工人员, 根据其工作差错事实, 情节轻重及违反规定造成后果大小, 对责任主体做出适当的处理。情节轻微的, 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给予个别批评教育, 并要限期整改;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责令责任主体在学校行政会议上作说明, 并予以口头警示、通报批评或其他惩罚;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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