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支配 .
第四条 劳动酬报
〔一〕乙方试用期的根本工资标准为 元/月,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甲方单位一样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依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根本〔固定〕工资为 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改变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精确定。其他工资形式。详细约定如下:
〔三〕甲方每月 10 日发放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工资。
〔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别状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需依法参与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局部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赐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盼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乙方的公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盼遇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的发放等,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劳动爱护和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安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爱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平安和安康。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进展安康检查。
〔二〕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别劳动爱护工作。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平安和身体安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条 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平安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三〕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赐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惩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相同,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纳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二〕甲乙双方协商相同,可以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双方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1、本合同期满的;
2、乙方起先依法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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