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被撤消营业执照后的法律责任
张文杰
摘要: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撤消后的法律责任问题,在实践中和理论界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又不相同,因工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38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由此可见,公司从设立到终止,其标志是以为准,即从“开业登记〞为始,到“注销登记〞为止。在企业未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其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企业被撤消执照,丧失的是民事权利能力,不能再开展经营活动,其民事活动只限于清理债权、债务,如进行诉讼,自然可以企业的名义进行。因此,企业法人被撤消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三、企业法人被撤销与企业法人被撤消的区别
企业法人被撤销是指企业法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部门撤销。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是企业终止的原因之一;企业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企业终止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外资企业法实施细那么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是外资企业应予终止的情形之一,并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方法?进行清算;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方法?第三十五条“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特别清算开始之日或者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之日,为特别清算开始之日。〞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撤销企业是一种行政决定,对撤销决定不服不能和撤消营业执照一样可以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撤消营业执照是一样的,即企业法人进入清算程序,导致企业法人的解散。笔者认为,撤销与撤消在法律后果上是有区别的,撤消是自撤消之日起无资格,撤销设立登记,那么是自始无资格,既然从开始没有企业法人资格,就不存在注销法人资格的问题,由此撤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该由其投资人或开办者负责处理,而不能再以企业法人的名义申请提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四、企业法人被撤消营业执照后丧失的具体权利和资格
企业法人被撤消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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