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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条件及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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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条件及程序
一、刑事拘留的含义与特点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决定采用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1)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任何机关无权采用。公安机关是专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部门,刑事诉讼中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中,经常遇到一些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立即把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抓起来,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才能有效的制止刑事犯罪,搜集犯罪证据,防止逃窜,顺利完成侦查任务。如果不赋予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权力,就会给刑事案件侦破工作带来巨大的困难,使社会秩序遭到更严重的破坏。目前,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案件,尤其是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也会遇到一些紧急情况,所以,《刑事诉讼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权力,以适应人民检察院侦查犯罪的需要。但是,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权力是有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4项和第5项规定的条件,即: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紧急情形,人民检察院才有权决定对其刑事拘留。
(2)刑事拘留是在法定紧急情况下采用的。如果没有法定紧急情况,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的批准手续,一般不需采取刑事拘留。只能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才能采用刑事拘留。刑事拘留一般是在立案后的侦查阶段采用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宜在立案前采用。所以,它不仅是一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也是一种制止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果断措施。
(3)刑事拘留是一种暂时性的强制措施。拘留的期限较短,在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特殊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只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才可以延长至37天。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中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
二、适用拘留的条件和程序
(1)公安机关拘留的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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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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