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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设立公司协议
四、出资证明
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出资人有权要求公司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
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五、公司登记
全体股东指定(指股东)为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
称核名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
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六、利润分配
出资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出资人可以优先按实缴出资认缴。
七、亏损承担
1、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公司对第三方的债务是由发起人的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出资人
应承担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3、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出资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八、出资人权利
1、签署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随时了解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
2、依照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另有约定的依章程。
3、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公司名称。
4、如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出资人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
5、出资人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公司利
益的出资人提出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对执行具体事务的出资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7、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九、出资转让
1、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须经其他出资人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出资人享
有优先购买权。
2、出资人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3、出资人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出资人过半数同意。出资人应就其出资份额转让事项书
面通知其他出资人征求同意,其他出资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出资人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出资人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
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出资人
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
使优先购买权。
4、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费用承担
1、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列入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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