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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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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需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值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指派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制作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
  第九条实施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检查的理由、内容、要求以及程序。
  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惩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等权利。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惩罚确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实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看法,完整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惩罚。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照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在听证过程中应当照实陈述案件事实,并出示与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听证主持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补充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并供应补充调查的证据。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惩罚,订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惩罚与教化相结合的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对尚未造成严峻危害后果,或者违法后果能够刚好消退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进行告诫、引导、教化,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赐予行政惩罚。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应当填写规定格式的行政惩罚确定书,并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违法经营兜售的物品(以下简称物品)依法实施暂扣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暂扣物品告知书或者其他书面凭证,并经其签字确认。当事人无法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有关书面凭证上说明状况并由两名以上证人见证签名或者摄像取证。










  行政执法人员暂扣物品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说明逾期不接受处理,其暂扣物品将予以处置的后果,并刚好移交行政执法单位妥当保管,不得运用或者损毁。当事人接受处理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刚好将暂扣的物品予以退还。
  行政执法人员发觉暂扣物品涉及违禁物品的,应当刚好报告行政执法单位。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一般不得暂扣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确需暂扣的,应当刚好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刚好报告行政执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暂扣物品。
  销毁暂扣物品时,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并制作销毁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进行现场拍照、摄像,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取走相关财物的,应当进行拍照或者摄像,并具体登记后妥当保管,同时刚好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刚好报告行政执法单位,不得擅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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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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